问题 | 刑事拘留的适应条件有几个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的适应条件有几个 刑拘,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于自行接手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期间,倘若遇上法定的非常紧迫情况,而针对现行的犯罪行为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刑拘的启用条件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重要领域: 首先,正在准备实施违法行为、正在执行违法行为或者在已构成违法行为之后立即被查处的情形; 其次,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或者现场目击者直截了当地指出他具有犯罪行为的特征; 再次,在犯罪犯罪嫌疑人的周围区域或居住地点发现存在犯罪证据的可能性; 第四,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嫌疑人意图自杀、逃离或者处于逃亡状态之下的; 第五,犯罪嫌疑人有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第六,犯罪嫌疑人未透露真实姓名和住址,身份无法确认的; 最后,犯罪嫌疑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拘是公安、检察院对案件调查中,遇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暂时剥夺自由的措施。条件包括:预备、实施或刚犯罪被查;受害者或目击者指认;现场或住处发现证据;嫌疑人企图自杀、逃跑;可能销毁证据、串供;身份不明;及有流窜、多次、团伙作案嫌疑。 二、刑事拘留必须要满30天吗 刑事拘留并非必需满30天,然而最长的期限为37天。 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获得逮捕令所需满足的前提条件的被拘留者,应在主拘留期届满前的三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审核并请求批准。 如果面临特别的境况,经许可最长可延期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拘留是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其直接管辖的案件,在进行侦査过程中所采取的暂时性剥夺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只是一种强制性措施,并不能替代刑事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必定会逮捕吗 刑事拘留并非必然导致逮捕的结果。刑事拘留乃指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侦办直接受案的事例过程中,遭遇法律明确规定之紧迫情形,针对现行犯罪者或重大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逮捕则为检察院、法院核准或作出决定,公安机关遵照执行的一种强制手段,适用于有确凿证据证实存在犯罪事实,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此项强制措施旨在通过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仍无法有效防止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对具有逮捕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般而言,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相较于逮捕更为宽泛。在刑事拘留之后,事例将继续展开深入调查,若证据确凿且具备逮捕之必要,方能提出逮捕申请。然而,亦有可能在刑事拘留期间,发现事例事实模糊、证据不足,或者犯罪嫌疑人并无明显社会危险性等状况,从而决定不予逮捕。 刑拘是公安、检察院对案件调查中,遇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暂时剥夺自由的措施。条件包括:预备、实施或刚犯罪被查;受害者或目击者指认;现场或住处发现证据;嫌疑人企图自杀、逃跑;可能销毁证据、串供;身份不明;及有流窜、多次、团伙作案嫌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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