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物抵债合同的要件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纠纷 |
解答 |
在生活中,有时会遇到没能力用货币形式来清偿债务的情况,这时候,我们可以采取以物抵债的办法,签订以物抵债的合同,来清偿债务,那么以物抵债合同的签订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以物抵债的范围、金额又分别是怎样的呢?小编整理了有关以物抵债合同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以物抵债的要件 1、有基础性债的关系存在; 2、有用特定物清偿他种债务的合意; 3、特定物清偿导致原债务的消灭。 二、以物抵债的范围 第九条 银行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清收后仍然未能以货币形式受偿的债务,方可接受以物抵债。但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以物抵债的,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条 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 2、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 3、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交通运输工具; 5、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 6、原材料和产成品; 7、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第十一条 银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1、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财产价值的;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3、财产已经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5、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 6、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财产。 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单独用于抵偿银行债务;但以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偿债务。 三、抵债金额的确定 第十二条 抵债金额,是指抵债财产折价抵偿银行债权的数额。 第十三条 根据法院和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以物抵债,确定抵债金额的依据是该生效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债务人和银行约定以物抵债的,抵债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在与债务人协商抵债金额以前,应当对影响抵债财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尤其要注意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税收和费用是否已经按期交纳。 以不动产、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抵债的,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为底价,与债务人协商确定该不动产或机器设备的抵债金额。 以上就是以物抵债合同的相关资料。并不是所有的物都可以用来抵偿债务,只有归债务人所有,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才能用来抵偿债务。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留意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的知识,可以咨询的在线律师,他们会竭诚为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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