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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保候审应该没有多大的事
分类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解答

一、取保候审应该没有多大的事

针对"取保候审等于没事了吗?"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明白,取保候审仅仅是一项刑事诉讼领域内的强制手段,它既不表示案件已经做出最终处置,同时也不能代替或影响整个案件的后续进展。在此期间,那些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准则,诸如未经执法机关书面指令,不得私自离开其居住所在市县;倘若身份地址、工作单位及通讯方式出现任何变化,亦须在第一时间内向相关执行机构提交报告等。

此外,案件本身仍处于持续的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阶段,司法机关有权基于各案实际情形及其所掌握的各项证据,来最终判定是否定罪追责并给予相应的刑罚。即便在这些前提之下,若最终证明证据确凿且犯罪情节属实,涉事当事人依然有可能面临应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非结案,仅刑诉强制手段,不预示案件终结。获保者须守法规,禁擅离居地,变动信息速报告。案件仍处侦、诉、审阶段,司法机关据证判罚。证据确凿、犯罪属实者,仍可能受罚。

二、取保候审法定条件是什么

申请取保候审需满足以下法定条件:

首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已主动向有关司法机构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提出了所推荐的保证人或缴纳了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其次,若预测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亦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罪范畴之内的刑事责任,则可考虑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再者,倘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且在实施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对其本人及社会产生明显的威胁,此情况也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法院判过了人跑了怎么办

若在被告获准取保候审之后、法庭已经做出裁决,而被告却选择逃逸离开,那么他的这一违法行为无疑是违反了原先所签署的取保候审协议的。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会依法采取必要的行动对此进行追捕,其中包括向社会公开发出通缉令等措施。这种情况下,被告可能被迫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例如被判定为具有逃逸倾向并因此增加法定刑期。在此,我们强烈建议被告的亲属能够积极地与司法机构合作,通过劝说和引导使被告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以求得最大程度减轻对自身的法律责任。

取保候审非结案,仅刑诉强制手段,不预示案件终结。获保者须守法规,禁擅离居地,变动信息速报告。案件仍处侦、诉、审阶段,司法机关据证判罚。证据确凿、犯罪属实者,仍可能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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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20:1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