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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不执行有哪些情况
分类 诉讼仲裁-治安管理
解答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不执行有哪些情况

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类为年满十四岁但未达到十六岁的青少年;

第二类为年满十六岁但尚未成年到十八岁的青少年,且首次涉及轻微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第三类则是年龄在七十岁或以上的老年人群体;

最后一类包括孕妇以及在哺乳期内的母亲,她们所喂养的新生儿未满一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寻衅滋事认定

寻衅滋事,乃指具备法定责责年龄和责任能力的个体,在公共场所无缘无故发生骚动,蓄意挑起事端,恣意殴打、追赶、阻挠、谩骂他人;

强行抢夺、索取,任意毁坏、侵占公有及私人财产,扰乱文明和谐的公共秩序,但其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程度,尚未给社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尚未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惩戒。

上述行为人通常怀有恶意藐视社会公德、法律法规的想法,故意惹出是非,引发争端,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危害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其主观动机在于蓄意挑衅,追求心理刺激,宣泄对社会、道德、法律的不满与抵触,从而向社会大众展示其“挑战”姿态;

他们侵犯的主要客体是所谓的公共秩序,常常波及到公私财产以及人身权利等多个方面,但是侵犯的对象并非特定个人或者财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的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任意殴打他人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且情节恶劣的行为;三是强行占有或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四是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并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些违法行为不仅要有恶劣的情节,严重的社会影响以及对公共场所秩序产生严重破坏作用才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若未能达到上述标准,可能会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具体情况概括如下: 青少年分两类:一是14至16岁者;二是首次轻微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16至18岁者。另外,针对7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以及处于哺乳期且新生儿未满一年的孕妇或母亲,给予特别关注。这些分类旨在根据年龄和特殊情况,提供更合理的法律与社会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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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9:4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