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关于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一、民法典关于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一房二卖行为之法律处置规则: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权申请撤销该买卖合同、回收先前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要求卖方赔偿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且还可以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所谓“一房二卖”,是指卖方遵循先后或同时进行的两个买卖合同流程,将同一所特定的房产出售给了两位不尽相同的购买者。 这也被称为房地产市场中的“二重买卖”现象。 二、强制执行对方还是没钱怎么办 当被强制执行人出现资金匮乏无力偿还债务时,我们将会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 首先是暂时性地暂停履行执行程序,待相关情形得以消除之后,方才根据法律规定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2) 其次,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了可以用于执行的资产,执行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事宜,同时,法院亦有权决定是否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强制执行对老赖基本无效的原因是什么 强制执行对老赖效用缺失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中,法院强制执行并不等同于失信被执行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老赖”)。只有当被执行人未遵守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并存在诸如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通过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逃避执行,或者毫无正当理由地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特定情况下,他们的名字才可能被列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从而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一房二卖行为中,买方有权撤销合同,收回购房款及利息,要求卖方赔偿经济损失,并可索赔不超过已付款项一倍的赔偿。一房二卖指卖方先后或同时将同一房产出售给不同买家,构成房地产市场中的“二重买卖”现象。法律对此有明确的处置规则,保护买方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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