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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分类 劳动纠纷-劳动仲裁
解答

一、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在狭义上,劳动争议仲裁涵盖的受理范围包括如下诸多方面: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所引发的争议;关于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现的争议;基于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因素引起的争议;由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教育及劳动保护领域而产生的争议;牵涉到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事项的争议;以及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包括哪些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期规定为一年。该仲裁时效期的计算方式是从当事人实际已知晓或应该知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那一天开始的。如果劳动关系处于持续存在的状态下,而因拖欠薪酬问题引起了争议,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处在仲裁时效期的最后一日,劳动者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受一年期限的限制。然而,若劳动关系已经终止,那么劳动者就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仲裁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争议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权范围,通常情况下,由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以及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处理。倘若双方当事人各自选择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申请,那么该管辖权将归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点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此项规定的初衷在于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更为便捷的维权途径,同时也兼顾了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便利性与公平正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通常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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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