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谁可以适用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谁可以适用 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自执行附加刑惩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同时还包括那些可能会受到有期徒刑以上严厉刑事处罚的人员,在决定对其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必须确保此举不会导致社会秩序产生任何潜在风险。此外,如果相关人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怀孕期或者哺乳期,同样可以考虑使用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要什么条件 (一)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可能因案情被判处管束、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之管制措施,或者处以短期剥夺自由并配合附加刑执行,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者; (二)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长期徒刑及以上实体刑罚,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其行为和思想状况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者; (三)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存在严重健康问题,日常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在孕育或哺乳自己子女的女性,在取保候审期间,其行为和思想状况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者; (四)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虽已处在羁押期内,但其所涉案件还未进行完结诉讼程序,仍然有必要通过取保候审手段确保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谁有权批准 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确定权力主要集中于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事件调查阶段拥有批准执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而在事件审查起诉的环节中,人民检察院则有资格批准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护措施候审。至于在事件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同样具有批准决定对被告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在做出是否采取保护措施候审的决定时,应全面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事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保护措施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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