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婚姻
跨国婚姻,是指婚姻缔结地不在自己的母国,或者婚姻缔结地在母国,但结婚的一方是另外国家的国籍。
问题 | 婚姻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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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婚姻自由的主要内容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为结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在结婚自由上问题上,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是被反对的,各种轻率行为也是被反对的。结婚双方都必须要符合《婚姻法》里关于结婚的法定条件。 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应以爱情为基础,那么当双方或社会都幸事。把离婚一律看成悲剧是不适当的。与其说离婚动摇了以前存在的稳定的家庭关系,甚至加速了原来具有约束力的婚姻关系的公开解体,不如说离婚制度为那些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为无法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们提供了救济的办法。对于已经死亡的婚姻,离婚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也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权利。 但离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子女的幸福。正如一些有识之士所言:结婚、离婚、再结婚、再离婚,作为一种个人自由必须与社会利益一起来被权衡利弊得失,因此这种自由是建立在他人利益之上的,这些人通常包括子女、配偶、纳税人乃至整个社会。 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我们反对轻率离婚。因为离婚意味着婚姻关系的解除,将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双方及家庭、社会都会造成一定影响。所以不能滥用离婚自由。人们对待离婚问题一定要慎重。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对于离婚一般首先要调解,以减少轻率离婚现象。 二、婚姻自由原则介绍婚姻自由原则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一夫一妻原则 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男女平等原则 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计划生育原则 每个公民都应遵循计划生育的原则。 三、婚姻自由的司法保护结婚保护为了保障五大原则的贯彻实施,婚姻法中专门规定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从另一个角度作了必要的补充。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愿的,但一方(主要是女方或女方父母)向另一方索要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 对重婚的理解有两种: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包办婚姻中一方逃出去后,另行结婚不作为重婚处理;自然灾害过程中逃灾时家庭失散后另行结婚不作为重婚处理。 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一定范围内的血亲(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和患有特定疾病者禁止结婚。 禁止结婚的血亲分为两类:一类是直系血亲,即父母、子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禁止结婚。我国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也不得结婚。另一类是近血亲,即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无血缘联系的不在内),伯、叔与侄女,姑与侄,舅与甥女、姨与甥,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 此外,1980年的婚姻法第6条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结婚登记制度在我国,实行的是结婚登记制度。合法的结婚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部分。 申请,即当事人双方正式向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报,提出结婚登记的请求。必须由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时必须持有法定证件,包括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离过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准许离婚的调解书、判决书)。此外,按照有些地区的规定,还应提交婚前健康检查的证明。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应据实填写结婚申请书。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复婚的,应按结婚的要求提出复婚申请。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应准予登记。 审查,即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与查证。应从两个方面进行严格地审查:一方面是当事人所持证件是否真实、完备,是否与当事人本人的情况完全相符,有无伪造、涂改或冒名顶替的迹象,必要时得进行认真调查。如果当事人因受干涉无法持有完备的证明,登记机关则应查明原因及需要证实的情况。另一方面是当事人双方是否都符合结婚条件,包括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是否完全自愿,是否已有配偶,是否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否患麻风病或性病未治愈等。 登记,即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结婚申请的合法性加以确认,进行正式的登录和记载,签发《结婚证》。登记时,当事人的申请书、有关证明和其他材料应存档备查。办理复婚登记的,还应收回离婚证件。结婚证书是由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文书。分为《结婚证》和《夫妻关系证明书》两种。 一.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夫妻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合的伴侣,同时还承担着生育和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等责任。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家庭地位是平等的。 二.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三.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一切收入,包括:第一,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等。第二,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受赠或受遗赠所得的财产。第三,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复员、转业军人的医疗费应归本人所有。复员、转业费一般归本人所有;如结婚多年,夫妻共同生活较长的,可按共同财产对待。对夫妻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无法确认的,视为共同财产。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你有选择脱离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的自由。 对于双方自愿离婚,又称协议离婚,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自愿离婚应确系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且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与结婚相同,也需要经过申请,审查和登记。 关于男女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另一方不同意解除的离婚纠纷,在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进只能依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我国婚姻法第25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般情况下,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按照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离婚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无条件的。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才能准予离婚。 离婚不是随便可提的,这些情况下,请三思而后行。 离婚的限制离婚是自由的,但在这些情况下法律有相关的限制性规定: 关于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现役军人配偶,系指与现役军人有婚姻关系者,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离婚须得军人之同意,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 关于在一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适用本条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规定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没有从实质上否定男方的离婚要求。第二,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受本条限制。第三,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本规定限制。人民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女方发现怀孕上诉的,查明属实后,第二审法院应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不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离婚保护一.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 A.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我国婚姻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婚姻法第29条第2款特别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B.子女由何方抚养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29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在抚养问题上既要强调保护子女的利益,也要考虑父母的合理要求。 C.子女抚育费的负担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 A.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而且终止了夫妻之间原有的财产关系。离婚时可供双方分割的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限,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行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用的财物,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虽属婚前功尽弃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财产分割方面的某些具体问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妥为处理。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如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离婚时可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应归本人所有。 B.债务的清偿。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休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涉外研究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中华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对结婚主体的限制禁止与外国人结婚的中国公民包括两类:一类是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另一类是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结婚当事人应持的证件中国公民一方应持的证件是: A.本人的户籍证明。 B.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其内容应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或丧偶)、职业、工作性质以及申请与何人结婚先进。 外国人一方应持的证明是: A.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B.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C.婚姻状况证明。 如外国人为在华侨民,则应持下列证件: A.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B.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C.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其要求与上述中国公民一方应持的第B类证件相同。 三.结婚登记机关及程序。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除须提交有关证件外,还须持男女双方的照片。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了解,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在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一方为外国人的离婚,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根据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原则,由我国人民法院处理的涉外离婚诉讼,一律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五、事实婚姻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亦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结合。包括两种不同情况:一种是双方本人及其关系均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未履行合法登记手续;另一种是既缺乏结婚形式要件,又不完全具备实质要件。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即使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未办登记手续的事实婚姻,原则上也不具有合法地位。只有在补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婚姻自由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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