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的债权债务问题有哪些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一、离婚后的债权债务问题有哪些 关于离婚之后的有关债权与债务事宜,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关键性的问题: 首先,在一段婚姻关系解除之时,若存在着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这部分债务理应由原夫妇二人共同承担。倘若在离婚协议书中对于此债务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和负担,那么这样的协议只在离婚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却无法推翻或影响其对债务的偿还权利。 其次,对于婚前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开展,且这些行为已经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那么这部分债务便不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前提是债权人必须能提供确凿证据来证实此项债务乃是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支出、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源自于夫妻二人间共同的意愿和决定。 再次,即使在离婚手续完成后,仍然可能会发现过去尚未解决的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原夫妻双方还应当对此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离婚后的债务纠纷怎么解决 处理离婚之后的债务纠纷,我们必须审慎地考虑多重复杂的影响因素。首要之务便是准确辨识债务的性质,究竟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责任还是某一方独自承担的义务。倘若属于后者,即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即便双方已经离异,双方仍需履行清偿这笔债务的法律义务。而在此过程中,法院在进行裁决时,往往会着重考量债务是否被用于维持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然而,对于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若此项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通常会被判定为个人债务。但是,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实际上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那么这种情况便不属于个人债务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离婚后的债务妻子还需要偿还吗 离婚之后,有关债务应否由妻子承担这一问题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致的判断。若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仍存在之际,意在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所需、配合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体现出夫婦双方共同合意之举,即便在离婚之后,妻子同样应当承担起偿还的责任。然而,若债务系由丈夫以个人身份,超越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围所负担,同时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此等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之行为者,在此种情况下,妻子并无偿还的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后债权与债务事宜涉及关键问题: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协议仅对当事人有效;婚前个人债务非共同债务,除非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共同意愿;离婚后发现的共同债务,双方仍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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