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期间何时报捕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期间何时报捕 在被取保候审阶段中,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违背了这一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例如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企图逃避公安部门的进一步侦查活动,或者对公安人员的传唤置若罔闻,亦或是存在其他严重的违法行为,那么公安机关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检察院提交逮捕申请。通常情况下,这一程序会在公安机关发现并确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存在上述违规行为之后启动,由负责侦查工作的机构向人民检察院正式提出逮捕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代表什么 取保候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证当事人在受到刑事指控时能获得必要的保护,同时也预防其在未经司法程序允许的情况下逃跑或毁灭证据等行为。 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由公安机关制定的监督监管措施。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核心权利,其目的在于确保未被逮捕或者已被逮捕但需改变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出庭辩护和听从法庭判决,从而与其他未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的当事人分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期又犯新最还能取保吗 针对已经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但在此期间再度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者,司法系统通常不再考虑继续执行取保候审的命令。取保候审乃一种重要的刑事司法程序,其设立目的便是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能够在无实际威胁的状况下享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权益。当某位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时,便意味着此人具备相当大的潜在社会危害性,从根本上违背了取保候审所倡导的“避免产生进一步社会危害性的原则”。面对此类情形,负责监督管理取保候审过程的公安机构必定会依法撤销之前作出的取保候审决策,将犯罪嫌疑人重新送入拘留中心进行关押,同时针对新发犯罪以及原先的犯罪行为展开一系列合法而严谨的调查、审查及起诉工作。值得注意的是,最后的法律裁决必然以具体的犯罪事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作出。 取保候审期间,若嫌疑人或被告违反规定,如逃避侦查、无视传唤或严重违法,公安机关可依据法律向检察院申请逮捕。此程序在发现违规行为后启动,由侦查机构正式提出逮捕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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