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需要本人签名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需要本人签名吗 在大多数情况下,办理取保候审的过程中,需要被申请者亲笔签字确认,以保证申请者知晓并同意实施取保候审的各项具体要求及相应的责任担当。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负责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职能的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对某案件当事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时,应对该决定事项制作详尽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连同相关的法律文书一并送达到被取保候审人手中,同时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在上述文件上进行签名或加盖个人印章。此项程序的设定,既能有效地保护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明确告知他们所必须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后会不会变更 对于取保候审撤销或更该的具体阐述方法及原因,可归纳总结出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由于相关人员不应遭受到刑事追责; 其次是因为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届满; 此外还可能源于发现原先关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决策并不适当; 另外,已经被逮捕的被告如若患有严重疾病且无法自我照料,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带来额外的公共安全风险; 同样的,若是已被逮捕的被告,其案件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尚不能完成审判工作; 又是若已被逮捕的被告正在孕育或哺乳子女,并无显见的公共安全风险; 再者,对于已被逮捕的被告,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已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判缓刑,并且独自适用附带于刑罚,但其判决尚未产生法律效力; 又有可能是已被逮捕的被告,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被告被拘押的时限已超过了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他判处刑期的期限; 其次,还有可能是未审结的案件因为进行司法鉴定而导致期限届满; 最后,一旦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死亡,那么取保候审自然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必要,因此应予撤销。 至于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情况使其无法继续担任保证角色,亦会使得取保候审必须变更。 此外,当公安机关提出逮捕请求之后,检察机关未能批准逮捕,若案件需复议、复核,或是在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也都可能要求进行复议、复核。《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取保候审需要经过律师吗 取保候审这一流程操作,既无需依赖于特定律师提供的协助,同时也是一个刑事诉讼环节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这个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允许嫌疑犯、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亲友及辩护人等人进行出庭申请,以此来获取保释的机会。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律师的角色仍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他们熟知法律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更为高效地搜集并整理有利于嫌疑犯的证据和资料,精准地阐述申请理由,从而提升了获得保释的可能性。特别是当事例情况较为错综复杂,或者当事人对于法律程序并不十分了解时,聘请律师代为处理取保候审事宜,无疑将有助于提高整个流程的效率和成功率。然而,最终能否获得保释的批准,仍需由负责审理此案的司法机构依据事例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决。 办理取保候审时,被申请者需亲笔签字确认,以确保对取保候审的详细要求与责任担当有充分了解与认同。这一步骤旨在保障申请者的知情权和自愿性,确保其在理解所有条款后做出明智决定。通过签字确认,申请者表达了对取保候审条款的认可,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程序是确保取保候审程序公正、合法的重要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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