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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继受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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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异议股东转让股份的继受股东。继受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问题实质是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能否转让。

对此,各国(地区)公司法多无明确规定,只有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规定,对交易宣布之后购买股份的股东,在评估程序结束之前,公司可以拒绝向其支付股款,但公司采取了提议行动后,仍应支付该笔款项。对该问题学者亦多持否定看法。

如韩国学者李哲松教授认为:在董事会通过合并决议,并将其计划公开发表后,对取得股份的股东赋予股份收买请求权并不妥当。这是因为,无须特别保护那些明知有此计划而取得股份的股东,而且也应防止那些为取得股份收买请求权而取得股份的不健全的投资。

继受股东相关词条

  • 股东

    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 股东变更

    所谓变更,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改变、变动”,英文中常用change表示变更,单词correct和modify也有变更的意思,但change是指“根本性的变化”,而correct和modify指“在原来事物的基础上加以改变、微调”。显然,在股东变更的语境下,“change”更能表现出股东变更的内涵。股东变更应当包括广义的变更和狭义的变更。广义的股东变更不但包括因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特定情况下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以及因股东资格的丧失而发生的股东人数的增加或减少,而且包括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受让股东拥有的股权增加的情形以及股东之间进行股权的部分转让后原股东拥有的股权增加或减少的情形。这里的特定情况是指公司设立后增资时,公司原来的股东虽然同意增资,但又不愿意对增资部分出资,经全体股东同意,由公司外的人加入公司而成为公司股东。狭义的股东变更仅指股东人数的增加或减少。

  • 登记股东

    已经进行等级的股东。

  • 无表决权股东

    没有相应表决权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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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5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