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加无证驾驶的处罚措施是什么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违章 |
解答 |
一、危险驾驶罪加无证驾驶的处罚措施是什么 在中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要行为涵括醉酒驾车与飙车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文规定,此类行为将面临拘役惩罚,并且还要罚金附加。而对那些未持有有效驾驶证便擅自驾驶车辆的人来说,他们的行为无疑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九十九条规定。通常情况下,这种行为会被处以罚款,并且还可能被处以十五天以内的拘留。然而,当这两种违法行为同时出现时,其所受到的处罚将会被叠加,具体的裁量权将交由法院依据案件的具体情节进行综合考量和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该如何理解 在实际情况处理过程中,对于涉及到危险驾驶犯罪的案件进行审慎审理时,“道路”这一名词的准确定义和合理适用逐渐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且不可忽视的客观要件。从法律角度来看,危险驾驶行为被明确限定于特定的物理空间场所——“道路”。然而,“道路”并非只是被视为保护特定当事人权益的条例,而是覆盖了广大人群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以及重要的公私财物不受严重威胁。因此,保全这些广大民众的利益,既是对驾驶员提出严格要求的前提条件,也是对整个社会安全环境提出必须重视并妥善保护的硬性要求。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可以得出一种概括性的结论,那就是,对于危险驾驶犯罪中所涉及的“道路”概念,我们需要在理解上尽可能作出严谨而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换句话说,“道路”设定的范围应该尽可能与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内容相符合,这样才能保证所有人都受到同样的保护,而不会有任何一个人被遗漏在保护之外。同时,以上的论述也强调了对驾驶行为发生地点是否具备“公共性”这一因素的重要性。具体而言,无论是允许私人车辆通行还是公众车辆通行的路段,只要具备了交通共享资源的特性,那么这样的区域都应当被视为“道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属于什么犯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行列。具体分析该罪名的构成要素可知,行为人明知自身的危险驾驶行为极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但仍对此置之不理,持故意态度。法律学界对这种情况进行了清晰划分,将其划入到抽象危险犯的范畴之内。所谓“抽象危险犯”,即仅仅凭借行为人实施的特定行为本身,无需等待实际的危害后果出现即可判定其已经侵犯了法益。针对危险驾驶罪,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典型行为方式:醉酒驾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员超速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一旦触犯上述任何一种行为方式,便可直接判定为危险驾驶罪。 在中国,危险驾驶罪主要包括醉酒驾车和飙车等。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此类行为将受拘役和罚金处罚。未持有效驾驶证驾驶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通常处罚款及十五日以下拘留。当两种违法行为并存时,处罚将叠加,具体由法院根据案情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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