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设赌场涉案金额是指流水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开设赌场涉案金额是指流水吗 关于开设赌场案件中的涉案金额问题,并不仅仅局限于赌博的流动资金。对于此类案件,涉及到的金额认定是相当复杂的,它通常涵盖了赌客的投注金额、赢得的奖金、以及赌场从中获取的抽成收益等多个方面。虽然流水确实是评估涉案金额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但并不能作为唯一的判断依据。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具体情况,才能准确地确定涉案金额。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二、开设赌场涉及什么罪 在我们的法制体系下,开设赌场这一违法活动已经被定义为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并被明确列入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开设赌场罪”范畴之内。该罪名的具体含义是指,行为人通过提供场地、制定赌博规则、提供赌具、筹码以及资金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赌博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这种行为是发生在实体场所内,还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在虚拟空间里进行,只要满足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就会被视为触犯了开设赌场罪。这种犯罪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气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因此,对于那些实施此类犯罪的人员,将会依据他们的犯罪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开设赌场涉案48万从犯怎么判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触及开设赌场相关行为皆应归咎于是犯罪行为。 若涉及的涉案金额合计高达480,000元人民币,此情形便被视为“情节严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处理从犯时,其量刑标准往往相较于主犯更为宽松或适度减轻。 整体的审判裁决仍会综合诸多因素加以考量,这些因素包罗万象,例如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悔过自新的诚意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开设赌场案件中,涉案金额的认定不仅包括赌博流动资金,还涉及投注、奖金及赌场抽成等多因素。流水是重要参考,但非唯一标准。司法实践中,需综合多方面情况,精确界定涉案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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