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车辆保险
新购车辆保险,是以所购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志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一般要购全险。
问题 | 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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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社会保险费的计算:社会保险必须根据各种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并按照给付标准事先估计的给付支出总额,求出被保险人所负担的一定比率,作为厘定保险费率的标准。而且,与商业保险不同,社会保险费率的计算,除风险因素外,还需要考虑更多的社会经济因素,求得公平合理的费率。 社会保险费的征集方式:1.比例保险费制 这种方式是以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规定一定的百分率,从而计收保险费。采用比例制,原来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遭遇风险事故期间所丧失的收入,以维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须参照其平时赖以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为衡量给付的标准,另一方面又作为保费计算的根据。以工作为基准的比例保险费制最大的缺陷是社会保险的负担直接与工资相联系,不管是雇主雇员双方负担社会保险费还是其中一方负担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的负担都表现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其结果会导致资本排挤劳动,从而引起失业增加。 2. 均等保险费制 即不论被保险人或其雇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计收同额的保险费。这一制度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普遍实施;而且采用此种方法征收保险费的国家,在其给付时,一般也采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义。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缴纳相同的保费,在负担能力方面明显不公平。 主要内容: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新的参统单位(指各类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确定为10%,个人缴费费率确定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及以个人形式参保的其他各类人员,根据缴费年限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劳动者,缴费基数在规定范围内可高可低,多交多受益。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必须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的缴费义务;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 中国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岁。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根据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按8%比例缴纳,个人缴纳2%。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这部分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及抢救、急救。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其中个人也要按规定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符合规定的费用,个人账户资金用完或不足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用现金支付,个人账户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职工因病住院先自付住院起付额,再进入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付段。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对于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费率高于一般标准,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这些行业的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基金可以足额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是通过高费率征收,使企业有风险意识,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使伤亡事故率降低。 职工上了工伤保险后,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另外,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参保职工的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等、工伤康复费、劳动能力鉴定费都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都应办理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是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无固定工资额的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农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当前中国失业保险参保职工的范围包括:在岗职工;停薪留职、请长假、外借外聘、内退等在册不在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它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和农村用工)。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职工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其次不是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还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两项内容。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及其利息以及滞纳金组成。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发生的医疗 社会保险 费用、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都应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出。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在6个月以上,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生育或流产的;在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经批准转入有产科医疗服务机构生产或流产的(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案例分析王承德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借出增值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案「案情」 被告人:王承德,男,49岁,湖北省武汉市人,原系武汉市蔡甸区民政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办公室(简称“养老办”)主任。1995年5月2日被逮捕,7月14日取保候审。 1994年5月4日,武汉市蔡甸区山镇联盟村个体户袁宏豪为筹集经营资金,通过其在民政局地名办公室工作的女婿刘某某介绍,向设在区民政局的区“养老办”借款。当日,被告人王承德代表区“养老办”与袁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借款2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15%,到期由袁宏豪向“养老办”还本付息2.3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人即通知财会人员将养老保险基金2万元付给了袁,并将协议书交财会人员入了帐。1995年1月24日,该区后官湖养殖场个体户辛福进也通过上述刘某某介绍,向区“养老办”借款。被告人王承德代表“养老办”与辛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1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18%,到期由辛福进向区“养老办”还本付息1.18万元。协议签订后即办理了付款和入帐手续。同年2月16日,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养鱼场个体户肖团员通过区“养老办”出纳员涂某某介绍,向区“养老办”借款。被告人王承德又代表区“养老办”与肖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3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15%,到期由肖团员还本付息3.45万元。协议签订后,即办理了付款入帐手续。 1995年4月,检察机关在区民政局侦办另一起经济犯罪案件时,被告人王承德出于惧怕心理,自行提前收回了上述借款的本金,同期利息由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本案时收缴。 经查明,区“养老办”系隶属于武汉市蔡甸区民政局的独立事业法人单位,其职责是收取、管理、发放养老保险基金并保值增值,“养老办”主任为其法定代表人。在保值增值工作的实际操作中,区民政局规定,向外出借保险基金,应由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同意。 「审判」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承德先后三次擅自作主将“养老办”管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6万元,分别借给袁宏豪等三名个体户,从事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王承德及其辩护人辩称,王承德出借6万元是增值行为,符合民政部的文件精神,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承德身为武汉市蔡甸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将6万元养老保险基金以较高的年利率借贷给袁宏豪等人,且在本案立案侦查前自行收回了本金,确保了该基金增值,并没有违背国家民政部的文件精神,是一种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不是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据此,该院于同年1995年8月2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承德无罪。 宣判后,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以被告人王承德擅自将养老基金直接用于冒险投资,违背了民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构成了挪用公款罪为理由提出抗诉。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于1995年10月29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 「评析」 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我国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措施。养老保险基金是农民群众的养老资金,是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专项基金,因此,国家对养老保险基金予以特别保护。民政部先后制发了民办法〔1992〕15号《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险发〔1994〕27号《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作了原则性规定,即确保安全、保值增值、谁使用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在保值增值方面,民政部民社险函〔1993〕第14号《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增值要求的通知》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要求达到年复利率12%。按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办法:一是购买高于规定保值利率的财政债券和金融债券;二是存入银行;三是其他既无风险又能确保增值的办法。由此可见,该基金的性质与一般公款有明显区别,即它必须进入金融市场进行投入,获取较高利息。作为独立事业法人单位的区“养老办”,应对养老保险基金有完全的管理、使用、保值增值的权利,民政局作为其上级主管部门,与“养老办”的关系应是组织领导、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的关系,而不应直接具体介入其业务活动。被告人王承德作为“养老办”的法定代表人,将养老基金借给他人有偿使用,是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既不违反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客观上也确使该基金保值增值,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存在的问题仅是未按民政局的规定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而这一规定并无法律依据。因此,不能认为被告人王承德的行为系“擅自”挪用公款的行为,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王承德无罪是正确的。 社会保险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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