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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死亡由哪个部门认定的赔偿
分类 工伤赔偿-工伤赔偿标准
解答

一、工伤死亡由哪个部门认定的赔偿

关于工伤导致工亡的赔偿标准认定工作,通常由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执行和监管。在职工遭受因工伤致死的意外事件之后,所在用人单位有义务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时间段之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履行这一义务,那么相应地,职工的近亲属等人便可在法规所规定的期限范围内自行提出相关申请。在此过程中,各级社险行政部门将秉承公正、透明的原则,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整个调查核实工作过程,进行全方位、全流程、全覆盖式的监督和管理,并最后依法作出合理而严谨的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死亡由谁赔偿

在对因工伤死亡的人员进行赔偿时,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义务的主要对象常涉及到用人单位以及工伤保险基金。

如若用人单位依照相关的法规规定为其员工按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相应的赔偿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一些典型的项目比如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的工亡补助资等等。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缴纳足够的工伤保险费用,那么其需负担起所有相关的赔偿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三、工伤死亡由哪个部门认定赔偿

关于工伤死亡的确认和赔偿事宜,通常是由各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来承担相应的职责。从常规的操作来看,劳动者所在的企业或机构有责任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当天或者被医学诊断、评定成为职业病后的第三十天之内,向本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的申请报告。倘若企事业单位未能遵循这一法规进行处理,那么工伤职工及他们的近亲家属、所属工会等组织,则有权在意外发生或诊断出职业病的那天开始计算,在一年以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致亡赔偿标准认定由社保行政部门执行监管。用人单位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未按时则近亲属可代为申请。社保行政部门全程公正透明监督,确保调查核实全面覆盖,最终依法作出严谨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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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7: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