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后可以申请调动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后可以申请调动吗 关于您提及的调职问题,依照相关法规,对于已经获取了取保候审资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他们需要承担如下的义务与责任: 首先,未经相关司法机关的书面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或地区; 其次,若其居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方面出现任何变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执行该项措施的司法机关进行报告。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是哪个部门决定的 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享有决定取保候审权限的法定机构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 当上述各主体在处理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时,对于具有以下各类情况者,可给予取保候审的待遇(一)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实行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严重社会危害性后果的嫌疑人、被告人; (三)存在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育有胎儿或处于哺乳期内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给予取保候审并不怕引起社会危害性后果的话; (四)针对羁押期限已到却仍未结案,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的情况下。 在这些情况下,均须由公安机关负责实际执行取保候审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少小时内 取保候审的期限并非以小时计费,而应以月作为单位进行衡量。根据我国刑事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实施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取保候审监禁措施。在此期间内,被取保候审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未得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或县城;在其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转变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原执行机关汇报等。当取保候审的期限即将期满之时,负责调查此案的办案机关即刻需要终止该项监禁措施,并将担保人释放出来。然而,若在这一过程中,事例的调查工作尚未结束,仍需进一步侦查、起诉或者审判,那么便可考虑更改强制性的监禁措施。 关于调职与取保候审,根据法规,已获取保候审资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须遵守相关义务与责任,包括不离开指定区域、配合调查等。请确保了解并遵守,以保障调职过程的合规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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