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的管辖法院是如何判定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管辖 |
解答 |
一、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的管辖法院是如何判定 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权的管辖法院是如何确定的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在主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债务时,连带责任人有义务替代主债务人完成还款责任;或者在连带责任人需要独自承担超出其应负担部分的对外赔偿时,有权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追偿申请。原审人民法院在经过审理后,应作出裁决要求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全额偿还相关款项。此裁决内容并不允许当事人进行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若在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并未明确规定各连带责任人所应承担的具体份额,那么当连带责任人在对外清偿债务之后,欲向其他连带责任人主张追偿权利时,则需向人民法院提起单独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承担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形是什么 关于连带责任,我们需要了解到,这是依据相关法规或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条件,对于二位或两位以上的当事方所共同承担的全部负债或部分负债,并且能够由此引发他们之间的债务关联性的一种民法上的责任形式。 这种责任形式可以被视为共同责任中的一种特殊类型。 在法律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如下几种具有连带性质的责任分担方式: (1)由于保证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2)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3)代理人由于代理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 (4)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5)由于共同债务引发的连带责任; (6)由于产品质量不达标给他人带来损失,从而产品制造者和销售商所必须承担的连带责任; (7)出借业务介绍信、租用合同专用章或是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等行为所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 (8)当企业法人进行分立之后,对于原有的债务部分及其在开设新企业过程中所产生的过失行为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承担连带责任时法院怎么判 关于连带责任的审判过程中,裁决结果往往是根据每一起具体的事例情节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权衡而定的。在解析哪种情况涉及到连带责任时,法院首先需要深入分析各方面的法律关系,并审视合同中的约定内容及相关行为是否符合连带责任的法定条件。例如,在发生共同侵权或者债务担保等状况时,就可能触及到连带责任问题。一旦明确存在此类连带责任,法院便会按照规定宣布所有的连带责任人必须尽责保证全部债务得到清偿。作为债权人,他们具备向任何一位或多位连带责任人索求全部债权的权利。到了执行环节,倘若某个责任人已经承担了全额还款,那么他就有权向其他的连带责任人寻求偿还超过自身应负担的那部分款项。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法院的判决必然是建立在充足的证据支持和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之上的。 按照法律规定,主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连带责任人需替其还款;连带责任人独自承担超出部分赔偿时,可向原审法院申请追偿。法院审理后应裁决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全额偿还。此裁决不可上诉,但可复议一次。若法律文书中未明确各连带责任人的份额,连带责任人在清偿后需向法院提起单独诉讼以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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