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连带责任有哪些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一、股东连带责任有哪些 股东连带责任的具体事项有哪些 在以下几种特定的情形中,可能会涉及到股东之间的连带责任问题: 首先是当各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所交付的资金或资产存在虚假陈述成分; 其次是在公司增资阶段,存在故意夸大注册资本总额的情况; 最后是出资完成之后,投资者未按照既定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并进行了资金抽逃行为。在这些情况下,相关股东都将面临被追究连带责任的风险,具体的处理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连带责任的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股东连带责任之比例,取决于多种复杂因素。 首先,一般而言,对于股东应承担的连带责任比例,会依据股东所任职公司之章程进行规定; 若章程并无明确规定,则将依据各股东实缴之出资比例进行分担。 其次,针对公司成立之时,若各位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之行为,那么成立时的全部股东都需对这类违规行为引发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再者,当公司需要进行增资时,如果股东采取伪造材料等不当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或者虚假增资,那么公司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这些虚假增资的股东与未能履行其忠诚义务以及勤勉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共同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股东已经精准且合法地缴纳了资金之后,他们却试图撤回其投资,那么债权人有权利请求这些撤资的股东承担在撤回出资本金利息范围之内,对于公司无法清偿的那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三、股东连带责任法院会怎么判 在衡量股东责任时,需要通过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法院在审理此类事例时,通常会详细分析股东是否利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故意逃避债务,并对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极度不利的影响。象是,如果股东与公司财务状况出现将公司资产相互混淆、经营业务无法区分、员工职务混乱等现象,最终致使公司丧失了独立运作的权利,那么法院极有可能作出判决,要求该股东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再者,如果某位股东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其出资的责任,且未能偿还未支付资金的利息,那么他将会在公司总负债未清偿的部分中,为公司提供补充赔偿责任,另外的股东也同样需要对此承担起连带责任。总的来说,法院在作出判决前,会认真评估每一项事实证据,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来决定哪个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及责任的范围大小。 在特定情形下,股东可能面临连带责任问题。如设立公司时资金或资产存在虚假陈述;增资时故意夸大注册资本;出资完成后未按协议履行并抽逃资金。这些情况下,股东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处理方式需视情况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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