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有哪些事情不能做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有哪些事情不能做 在取保候审阶段内,被采纳者被要求遵守几项必要的限制规定: 首先,乙方无权未经执行机构许可擅自离开市县区域; 其次,一旦乙方的居住地址、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有所变更,需要在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 再次,乙方接受传唤时需即时在场配合调查; 最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证人提供证言之行为,同时也不能销毁、篡改证据或与他人串通口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什么时候可以申请 取保候审,全称为保证人监外执行与候审,是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之中,对于那些在遭受刑事追诉但尚未受到拘禁或者被拘留的人士,为了防止他们通过逃逸来规避侦查、起诉及审判等程序,采取命令他们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并且要求他们签署保证书,以此确保被取保者能够随时迎接受传讯。这种刑事法律上的保障手法,被视为是一种独特且有效的刑事强制措施,它不但可以在整个刑事程序的所有阶段实施,也给被追诉人带来了机会,使得他们有可能在刑事诉讼开启之后的任意阶段提出申请。《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需要谁签字同意 取保候审之决定通常需经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签字认可方能生效。其中,在侦查程序中,该决策权属于负责侦办此案的公安部门;待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该权力则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而当审理过程开展时,此项权力最终归于人民法院所有。在做出取保候审决定时,相关机构会全面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事例的严重程度、情节走向、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首先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随后由相关机构对其申请进行严格审查,若认定其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便会予以批准并为其办理相应的取保候审手续。 取保候审期间,被保释人需遵循若干必要限制:不得离开指定区域,未经批准不得会见特定人员,保持通讯畅通并按时报到,不干扰案件调查,不从事违法活动。违反者将面临撤销取保候审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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