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认定包括什么 |
分类 | 工伤赔偿-工伤认定 |
解答 |
一、工伤认定包括什么 工伤的界定通常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区域之内,因为执行岗位职责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在工作时间前后的工作场所内,所进行的与日常工作紧密相关的准备或收尾性的事务过程中,遭受到了意外事故的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以内,因为专心履行自己的工作任务而遭受到的暴力或者其他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所引发的伤害行为;具备了职业病的诊断标准;职工离开工作地点到达外出工作现场的过程中所经历的,基于工作原因所导致的身体上的损害或者事故的发生之后下落不明的状况;在下班回家的路上,由于非自身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在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或者在客运轮渡,或者在火车行驶的过程中遇到的事故,从而造成的身体上的伤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所列举的,被明确要求必须视为工伤的其他特殊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认定程序怎样 工伤认定流程多环节。工伤事故发生 30 日内,单位应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单位未申请或逾期,职工、亲属或工会可申请。社保行政部门审查申报材料,在受理后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工伤认定程序是什么样的标准 工伤认定程序:职工因工受伤或确诊职业病,单位应在 30 日内申请。单位未申请,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可在 1 年内申请。社保部门审查,必要时调查,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议,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界定涵盖:工作时空内职责所致意外伤害;工作紧密相关准备收尾中受伤;工作原因致暴力突发事件伤害;职业病;工作途中因公受伤或失踪;下班非主责交通事故及特定交通工具事故伤害;其他法定工伤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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