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犯刑事拘留会判刑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重犯刑事拘留会判刑吗 并不一定要承受法律制裁。所谓“刑事拘留”实际上是一种刑事侦查的强制手段,它与最终由法院是否判定有罪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通常来讲,当犯罪嫌疑人遭受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仍需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审核工作,若审核机关经查明无任何犯罪事实存在,便须立即解除对该犯罪嫌疑人所施加的刑事拘留。具体而言,在侦查过程中或者终结之后: 1)若审核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并不构成犯罪或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时,他们有权决定撤销此案; 2)待案件移交至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后,若公诉机关也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他们亦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若案件已提交至人民法院审理,经过严谨的审判程序,法庭若认为犯罪嫌疑人并不构成犯罪或不应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他们便可宣布被告人无罪或者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重犯刑事拘留几天有案底 在刑事司法体系中,虽然被刑事拘留本身并无文书记录并引发后续问题,但若最终以被判定有罪并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那么个人信息将会被录入犯罪记录之中,这就是所谓的“案底”。刑事拘留行为属于暂时的强制性措施,其法定时间通常设定在10天以内,如遇特殊情况最多延长至14天;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拘留期限可长达37天之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重犯刑事拘留最轻的后果是什么 倘若重犯在遭受刑事拘留之后,其最轻微的可能之法律后果便是由于经相关调查证实并无犯罪实情或是其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所造成的危害程度无法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便有可能采取撤销案件的做法,将嫌疑人予以释放。 然而请注意,刑事拘留仅仅是一项强制性的措施,而非最终的刑事判罚。若最终判定该重犯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那么他/她可能会面临较为轻微的刑罚,如管制、拘役或仅处以罚金等。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重犯这一特殊群体,司法机构往往会对其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前科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的考量与评估,以此为基础来作出相应的判断与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重罪犯在刑事拘留期间不一定会被判刑。刑事拘留是侦查手段,与最终判决无必然联系。公安机关拘留后需进一步调查,若无犯罪事实则解除拘留。案件经审核、起诉、审判,若认定无罪或不承担刑事责任,则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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