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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强制执行的顺序是什么
分类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
解答

一、法院强制执行的顺序是什么

关于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安排

倘若被执行人物产无法完全覆盖其所负各项债务,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法院必须采取强制措施加以执行,且执行的顺序应遵循以下原则:

(1)刑事追缴优先。对于法院已经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的相关资产,若经过法院发布的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认定为被害人的款项或货物,在实施分配环节之前,应该优先考虑按照被害人的申请或者由法院直接进行发放。

(2)执行费用其次。这其中涵盖了诉讼费用、申请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的实际开支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竞标拍卖费用、复印费用、出差费用,等等。所有这些费用都是为了确保执行工作能够得以顺利开展而付出的合理资金。

(3)工资、福利待遇以及“三险”的费用接着。

具体来说就是指被执行人所拖欠的员工薪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以及失业保险金等,这些都需要优先偿还。

同时,被执行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亦应得到优先偿还。

(4)再者是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在依法审判的基础上,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者向法院提出的海事请求,对涉及此海事请求的船舶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在post提出的赔偿要求,对导致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继续,基于所有权的优先权。如果被执行人为购买第三方财物,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并实际上控制着这笔财产,但是该财产的产权仍然登记在第三方的名下,只要第三方同意用该财产变现的余款来优先偿还未付的价款,法院便有权查看并处理这笔财产,优先将变现收入用以支付给第三方向外延伸的债款。

(6)工程款也受到优先照顾。倘若被执行人未能按时支付约定的建筑工程款,则承包商可按照法律程序申请法院对该工程进行合法拍卖,同时通过对该工程价值进行折抵或是再次出售来偿还债务,或者直接用拍卖变卖的收入优先承担责任。

(7)担保权益及其其它优先权。举例来说,参与分配的申请人如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拥有抵押、质押、留置权等担保权益的话,他们的权益将优先于其它债权人获得受偿。

(8)最后再来看税款。税款的优先性高于普通无担保物权,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当纳税人的欠税发生在其财产设立抵押、质押或者被政府纳入留置状态的时间之前,则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得以执行。(9)总结一下来说,《执行规定》第94条指出,在参与分配的情况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优先满足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之后,会按照各情况的债权数额比率进行分配。(10)罚款最后而言。这是因为被执行人在受到民事债权人追讨的同时,可能还有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有待支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民事债权人应该最先获得清偿,而类似罚款、罚金等其它款项则会按照执行依据生效的时间顺序来逐步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二、法院强制执行的信用卡会受到什么影响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法院通常会采取冻结当事人的信用卡的手段来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防止涉及贷款以及高消费行为的发生,因为这些行为都可能受到限制。冻结是一种法律术语,意指人民法院为了确保诉讼过程中的财产安全,或者在实施强制执行操作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采取一种强制性的禁止其提取或者转移的措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实施冻结措施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指定用于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但是,如果被申请执行人利用这些名目掩盖其实际拥有的资金,试图逃避法律义务,那么人民法院是有权对其实施冻结操作的。此外,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时间为六个月;若需要继续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结束之前向相关银行、信用合作社等提交新的冻结申请手续;否则,过了冻结期限仍未提出新申请的,则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则是另一种强制执行手段,它指的是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金额,把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转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之内。这种处理方式既可以在被执行人的存款已经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直接跳过冻结步骤,进行划拨。当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划拨操作时,只需向银行的营业场所、储蓄所以及信用合作社直接提出即可,无需经过它们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即使是外地人民,也可以直接前往被申请执行人所在的地方、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进行查询、冻结和划拨操作,无须经过当地人民的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在这个过程中,当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积极配合,不得以收取逾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为由拒绝或者敷衍行事。对于那些拒绝协助的银行、信用合作社,人民法院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同时还可以建议相关权力机构对其施加纪律处分。《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法院强制执行也不给钱怎么办

倘若在法院依法执行之后,依然未能得到对方的尊重和配合,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积极应对:首先,请您务必核实一下,自己是否已经充分了解了对方所有的财产状况和线索。如果发现有尚未被重视或者忽视的地方,请尽快与法院取得联系并提供相关信息。其次,若对方存在故意隐瞒个人财产或进行恶意转移的行为,我们建议您立即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性措施。除此之外,您还可以尝试申请将对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此来限制他们的高消费等不当行为。在必要的情况下,我们也会为您提供法律援助,帮助您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迟延履行的利息。

在面临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偿还各类债务时,法院强制执行需遵循一定顺序:首先偿还刑事追缴、执行费用、工资福利及“三险”费用,其次农民工工资、船舶与航空器优先权、所有权优先权、工程款,再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权、税款,最后一般债权和罚款。民事债权优先于罚款、罚金等,按生效时间顺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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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7:2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