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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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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主要内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又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金,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内容介绍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

1、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

2、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3、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4、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5、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司法地位

土地出让金,作为一种土地收益,在调节土地市场供求、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充实政府财政收入、增强国家对土地市场调控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土地出让金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使得其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也一定程度上诱发了其他深层次矛盾。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确定有三个过程:第一是估价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选择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拟出让的土地进行地价评估。第二是确定出让底价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根据其产业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修订,形成出让底价。出让底价的作用在于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如果有意受让人的出价低于出让低价,政府将不予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三是批准过程。由于我国各级政府对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不同的审批权限,所以,有的出让土地的出让价是下级政府与受让方商定的,但最后的确定权在有批准权的上级政府。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问题研究

现代产权经济学认为,产权由权能和利益两部分构成。土地所有权、土地市场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三项权能构成我国土地产权的具体内容,这“三权”的分离组合形成了不同的土地产权结构,而不同的土地产权结构又会形成相应的土地利益分配格局。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特点是,一方面土地所有权高度集中而缺乏明确的人格化代表,导致农业资源无序配置;另一方面,土地使用权分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权责利不对称,加深了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虚化。土地产权理论为出让金的存在提供了理论依据,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必须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产权理论要求出让金必须是土地市场价格,以体现和反映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并符合市场供求规律,充分体现和保障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因此,土地产权理论是土地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出让金产生的实质是土地产权交易的结果。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范围介绍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2、土地开发支出。

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3、支农支出。

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城市建设支出。

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其他支出。

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要重点安排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加强土地调控,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案例分析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给城镇居民属违法

【案情】

2003年7月11日,第三人张某与原告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李某将其五间房屋以55 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张某于该房屋办完过户手续后付清全部房款。次日,第三人张某向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申请书、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李某的户籍证明、登记在原告名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被告于2003年7月19日将该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第三人张某(系城镇居民,非该村集体组织成员)名下。第三人张某于2010年与拆迁方达成该房屋的拆迁协议。原告李某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李某诉称,其本人系本村居民,1991年10月,经政府批准在本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用地面积152、4平方米,批准用途:住宅,土地所有权性质:集体),市土地管理局向原告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原告发现,被告于2003年7月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形下,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第三人张某名下。原告认为,被告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

被告辩称,被告为申请人进行土地证变更登记时,只是依法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只要申请人提交相关的合法证明,被告就必须为其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本案中,申请人于2003年7月向被告提交了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本村村委会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李某户籍证明、李某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等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均真实可靠,理应依法为申请人进行土地过户,被告在本案中没有过错。

第三人述称,原告与第三人当初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已履行完毕,请求法院维持被告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张某并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取得该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被告在办理变更登记申请过程中,只要进行简单的形式审查(如第三人的户籍)便能发现该瑕疵,故为第三人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不当,应依法予以撤销,但因该房屋现已灭失,故确认被告变更该土地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批准将原告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为张某的行为违法。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三令五申,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也不得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申请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进行转移登记,如果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本案由于涉案房屋的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第三人张某系城镇居民,并非该集体组织成员,故被告于2003年7月为第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的行为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但该房屋已拆除,因此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行为违法。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相关词条

  •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受让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竞投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方评标决标,择优而取。

  • 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指按照城镇不同的土地级别或均质区段分别评估的商业、工业、居住等各类用途的单位面积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 标定地价

    标定地价,是指在城镇不同土地级别或区段内,按照土地的条件、用途等选定的宗地所评估的单位面积土地使用权价格。

  • 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landuser)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

  •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 土地价格

    土地价格是土地经济作用的反映,是土地权利和预期收益的购买价格,即地租的资本化。我国的地价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为前提,一次性支付的多年地租的现值总和,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 土地出让底价

    土地出让底价是政府根据政常市场状况下的地价水平并考虑到一些特殊政策因素的影响,确定某宗地出让时的最低控制价格。

  • 土地交易价

    土地交易价是土地使用权转移双方,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在土地市场中实际达成的交易价格。市场交易地价一般是具体宗地一定使用年限的现实交易价格,是交易双方收支地价款的标准。

  • 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

    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是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根据土地的权利状况和经济、自然属性,按土地在经济活动中的一般收益能力,综合评定出在某一时点某宗土地或某一等级土地在某一权利状态下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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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3:5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