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刑起始时间是如何计算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减刑起始时间是如何计算的 关于减刑起始时间的计算方法 减刑制度的适用时间起点是犯罪分子被判定有罪之后的判决日期,而非自其被拘留或移送至监狱开始计算。对于那些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等不同程度的监禁条件下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只要他们在服刑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监管纪律并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存在认识到自身错误并予以改正的真诚悔悟表现,或者甚至有立功赎罪的贡献,则都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得到相应的减刑处理。 然而,我国法律对减刑的幅度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即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更是不得少于十三年; 此外,对于那些由人民法院依据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同样地,如果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那么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少于二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减刑起始时间怎么算 减刑起始时间依刑罚执行情况判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判决执行日为减刑起始,判决前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无期徒刑罪犯符合条件即可减刑,起始时间从判决确认日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是多久 减刑起始间隔依罪行及刑期不同而异: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一年后可首次申请,此后每次间隔至少一年;五年至十年者,一年六个月后可首次申请,每次间隔至少一年六个月;十年以上者,两年后可首次申请,每次间隔至少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减刑从判决日期开始,非拘留或入狱日期。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能遵守纪律、接受教育、真诚悔悟或有立功表现,可根据法律法规获得减刑。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法定最低限制,如不得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减刑后不得少于十三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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