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竞争性磋商两次废标该怎么办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一、竞争性磋商两次废标该怎么办 关于竞争性磋商两次废标情况的应对措施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具体规定,当由于合格投标人数不足三家导致招标失败二次之后,该项目便需在下一轮启动以竞争性谈判为主要形式的新的招标程序;在部分地区,甚至有可能转变为采用询价采购等其他类型的采购方式进行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竞争性磋商二次报价无效属于废标吗 在采购流程中的诸多环节中,除了那些市场竞争程度并不十分激烈的科研项目以及迫切需要得到政策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以外,如果出现了能够满足相关标准的供应方或者报价未能超出预定采购预算的供应方数量不足三家的情况,我们应当立即终止竞争性的磋商采购活动,发布官方宣告该项目的结束以及原因,并且重新启动采购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竞争性磋商公示期是多久 关于竞争性磋商公告的期限要求规定如下:发布期限不得低于10个自然日。 同时,磋商文件的售卖价格应遵循补足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来确定,不能以盈利为主要目标。 此外,也不应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设定磋商文件售卖价格的主要依据。自磋商文件正式发布之日起直至供应商提交其首份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为止,需至少向公众公布10天的时间。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针对竞争性磋商两次废标的情况,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当合格投标人数不足三家导致连续两次招标失败后,项目应启动新的竞争性谈判招标程序。部分地区还可能采用询价采购等其他采购方式。需依法操作,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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