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设赌场罪判四年还能减刑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开设赌场罪判四年还能减刑吗 在中国大陆司法体系中,即使因开设赌场被判四年刑期的犯人,也有机会通过减刑缩短刑期。依据中国法律,服刑期间遵守规定、积极改造并有悔改表现的罪犯,特别是有重大立功者,可根据情况申请减刑。但减刑幅度和频率受严格限制,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性,且减刑决定需经法定程序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开设赌场罪哪些可以认定为赌资 在开设赌场罪的认定中,赌资通常包括:参与赌博者实际使用的现金或电子资金、现场查获的赌博专用财物、赌博赢取的款物、专为赌博准备的资金、以赌博为目的的借贷资金、赌博网站的投注金及其收益,以及可兑换货币的筹码等。这些财物若与赌博直接相关且具有货币价值,即可能被视为赌资。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三、开设赌场罪法院判完会追退赃款吗 在中国,开设赌场罪的涉案赃款会被依法追缴和退还。法院判决时会明确赃款处理的执行细则,以修复社会秩序和补偿受害者。即使判决结束,司法机关仍有权追查并要求退款。拒不退还者可能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后果,如加刑或限制减刑。这一过程体现了法律对非法财产的严格管理和对受害者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开设赌场罪被判四年,存在减刑的可能性。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只要罪犯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即使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四年,也能够获得减刑机会。但减刑的幅度和频率会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和监管,以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和严肃。同时,减刑的决定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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