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之后还要还债么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一、破产之后还要还债么 破产后债务偿还视情况而定。破产管理人全面清算分配资产,优先清偿必要费用后,若有余力清偿普通债权,则破产结束后,原则上不再追索未清偿债务。但如存在破产欺诈等违法行为导致程序失效,相关债务仍需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重整还需要付利息吗 在进入破产重整期之际,是否需支付相应的利息则依据具体情况及相关法规而定。普遍而言,在重整过程中,债务偿还的优先级和具体方式都会依照破产法中的相关规范予以调整。 至于原先已经明确规定的利息,可能会依循重整方案的具体设定进行修正或是变更。譬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就有明文规定,"附带利息的债权在破产申请被受理之日起即应停止计算利息。"然而,这并不代表所有的利息都无需支付,在重整方案中,可能会针对利息的支付事宜做出特殊的安排。总的来说,破产重整过程中关于利息支付的问题颇为复杂,需要全面考虑到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方案的详细内容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商结果等诸多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三、破产重整还能拿回钱吗 在面临破产重整的困境时,债权人有望收回部分乃至全部的债权款项,然而这是建立在多个复杂且关键的要素基础之上的。在此过程中,面临危机的企业必须适时制订并执行严格周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状况进行精密的调整和清偿安排。一旦重整计划得以顺利实施且成功改善了企业的盈利能力,那么债权人将有望根据重整计划中的相关规定与条款,获取应得的偿还权益。 然而,倘若重整计划遭遇挫折而最终未能挽救企业的经营状况,那么公司极有可能走向破产清算的道路,这必将导致债权人的实际受偿水平变得难以捉摸和预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破产之后是否需要还债,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破产程序中,会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 如果破产人的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等优先债权后,还有剩余财产用于清偿普通债权,那么未完全清偿的债务,在破产程序终结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再清偿。 但是,如果存在破产欺诈等违法行为,导致破产程序无效或者撤销,那么相关债务仍需继续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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