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从什么开始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从什么开始 取保候审始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作出决定并采用这一强制措施之时。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要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确保遵守法规。实际中,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或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不危害社会的案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从什么地方接人 嫌疑人往往是从监管部门获得释放的批准,即所谓“取保候审”的法令。当所有必要的取保候审手续办妥之后,看守部门将依照合法程序释放已经申请成功获批的嫌疑人。请牢记,尽管具体的交付场所以及方式可能因为地区以及案情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大部分情况下都会在监管机构内部特定的区域内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取保候审从犯需要上庭吗 作为从犯身份被允许实施取保候审并不足以规避后续在法庭上面对案件的责任。实际上,取保候审仅仅是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并不能代表整个案件已经得到了妥善解决或者终结。在案件进入到正式审理阶段后,从犯往往需要亲自出席法庭,接受法官的审判,以便明确他们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及其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与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通常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开始。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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