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检察院不批捕的能取保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强奸罪检察院不批捕的能取保吗 在理论层面,被检察机关决定不予批捕的强奸犯罪嫌疑人,确实有可能获得暂时释放,即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假如检察机关对相关指控未予批准逮捕,通常表明案件可能缺乏直接证据支撑或涉及到的行为具有显著轻微性特征。在此种背景之下,若是嫌犯满足了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例如在将来审判过程中,其所面临的刑罚可能仅为管制、拘役或者可单独适用的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又或者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可以通过取保候审来避免对社会产生潜在危害; 再者,若案件的审理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嫌犯便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强奸罪检察院可否重新立案 若已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议,后又发觉新的证据或新的事实情况存在,检察院仍拥有重新启动该案的权力。检察院在针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时,其所依据的审查准则及遵循的程序均极为严谨。在决定重新立案之时,必须全面权衡新发现的证据是否足以改变原先对案件性质以及处理方式的判断。重新立案的意义在于,案件将再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对涉案人员的行为进行重新审视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三、强奸罪检察院多久提起公诉 在一般的情况下,检察院对于强奸罪的案件采取提起公诉的措施所耗费的时间,会根据案件的复杂性以及证据的搜集状况等若干关键要素来进行调整和改变。如果该案件的案情脉络清晰明了,并且所需的证据链条扎实牢固,那么检察院就有可能在短短的一个月内对是否提起公诉做出一个明确的决策;而当面对那些属于重大且复杂型的案件时,检察院则有权利将这一期限适当延长至十五天。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那些需要进行补充侦查的案件来说,相关部门应尽职尽责地在一个月之内把补充侦查工作完成。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只能达到两次。针对那些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依然认为证据不足,无法满足起诉条件的案件,他们必须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不予批捕的强奸犯罪嫌疑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能办理取保候审。如证据不足、行为轻微,或刑罚较轻,且不危害社会安全。特殊情况如重病、孕期或哺乳期女性,以及审理期限届满,也适用取保候审。符合条件者,可申请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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