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问题 | 医疗机构 |
分类 | |
解答 |
![]() 医疗机构的类别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的类别包括: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一、受理、审批机关(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受理、审批。 (二)在清城区范围内,区级以下(含区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镇卫生院及其分支机构、行政村举办的卫生站、区直属单位内设医疗机构,由清城区卫生局受理、审批。 (三)床位在100张(含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设置,送市卫生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由市卫生局审批。 (四)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由清城区卫生局初审并加具意见,送市卫生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由市卫生局审批。 (五)设置城市或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受理、审批。 (六)设置单位内部机构,向所属县、市卫生局备案。 (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由地市卫生局受理初审,报省卫生厅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二、设置单位(人)资格(一)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个人,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经注册并在一级甲等以上医院从事同一专业执业5年以上,具有当地户口。 (二)申请设置农村卫生站的个人,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当地户口。 (三)下列人员或组织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私立医疗机构投资人(不得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 6、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7、未经原单位同意的离退休医师。 8、男性65周岁以上,女性60周岁以上医务人员。 (四)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港、澳、台参照执行) (1)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双方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之法人 (3)有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 (4)能提供国际先进管理、服务的经验与模式 (5)能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与设备 (6)弥补当地医疗卫生服务不足 (7)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人民币 (8)中方所占股权比例或收益不得低于30% (9)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三、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提交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占地和建筑面积、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床位编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 6、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投资预算及5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 7、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8、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三)选址报告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共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选址方位图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 1、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还需提交:身份证明、人事关系档案托管证明及协议书、户籍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体格检查证明; 2、两个以上法人、组织,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的协议书。 注: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上述第(二)条:第2、3、4、6、7款可简要阐述。 四、设置审批符合条件的,30日内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符合设置规划。 (二)申请人资格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设置医疗机构的目的与其经营性质不一致的。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建筑物不符合医疗卫生要求。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人员、设备达不到规定标准。 医疗机构的登记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注册资金(资本);(四)服务方式;(五)诊疗科目;(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七)服务对象;(八)职工人数;(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医疗机构的名称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医疗机构非法行医及其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非法行医不等于其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违反有关规定,进行治疗活动的主体、场所不具有法定资质的违法行为,由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其类型有:(1)任用不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就行为人而言也构成非法行医,但只承担相应刑事和行政责任,对患者的民事责任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因为它是职务行为。(2)任用执业医师从事其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处理同前。(3)超出核准诊疗项目从事诊疗活动,但急救、急诊除外。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4)非法另设派出机构行医。其实质是新设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类似前文所论单位非法行医。(5)将部分科室承包给不具医师执业资格者行医,或允许其挂靠行医。其处理见“个人非法行医及其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 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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