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绑架罪的着手与未遂如何界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绑架罪的着手与未遂如何界定 绑架罪的着手通常是指被告人开始采取实质行动控制受害者,如使用暴力或威胁等手段。绑架未遂则发生在被告人已开始绑架行动但因意外因素未能完全控制受害者,如受害者反抗或第三方干预。关键在于是否实现对人质的实质控制。界定着手与未遂需综合案件详情和证据,依法依规审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的量刑标准及情节轻重如何判断 绑架罪的量刑标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轻重判断主要从以下方面:一是绑架的具体手段,如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的程度;二是绑架的持续时间,时间越长通常情节越重;三是绑架的对象,如针对未成年人、老人等特殊群体;四是是否有勒索财物以外的其他目的,如政治性目的等;五是是否造成被绑架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造成后果的情节更重。 例如,使用极其残忍手段绑架且持续时间长,同时勒索巨额财物并导致被绑架人重伤,这种情况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量刑会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基础上进一步加重。 三、绑架罪的中止与既遂如何辨别 绑架罪的既遂标准通常是控制人质。若已实际控制人质,即为既遂。而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比如,犯罪嫌疑人开始实施绑架行为并已控制人质,后出于自身意志主动释放人质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质被进一步伤害,这就构成绑架罪的中止。若已成功控制人质且未出现自动放弃或有效防止结果发生的情形,就是既遂。 要辨别二者,关键看犯罪行为是否达到控制人质这一既定状态以及后续是否有主动放弃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表现。总之,需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等综合判断。 绑架罪的着手,一般认为是开始实施绑架他人的行为,如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控制被害人,使其处于行为人实际支配之下。 绑架罪的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绑架行为,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例如,在控制人质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或他人及时救助而未能成功控制人质;或者在实施绑架行为后,未能按照预期向被害人亲属等提出勒索要求。只要行为人未能实际控制人质,就应认定为绑架未遂。 需注意,对于绑架罪的着手与未遂的界定,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刑法理论进行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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