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驾驶证吊销什么时候可以重考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违章 |
解答 |
律师解析:
这个问题牵涉到诸多细节,具体而言,与吊销驾照所涉及的交通违法行为相关,才能够确定其重新获得资格的时间跨度。
根据规定,有一部分交通违法行为会导致驾驶者终身丧失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权利; 有些交通违法行为则设置了十年、五年或是三年的限制期; 对于某些情况,也可能仅仅设定两年的期限。 因此,一旦发生驾驶证被吊销的状况,且驾驶者对驾驶证有实际需求,那么就必须开始准备重新申请驾驶证考试以获取相应的驾驶资质。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十)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十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 (十二)三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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