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是国家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属于特定目的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
问题 | 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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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营业税的概念分析在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中,在最终到达商品的消费和使用者手中之前,其所经过的环节越多,各环节所累计的营业额也越多,这就使按营业额计收的营业税有可能成为商品成本的主要增长因素。所以,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营业税的课税范围是有所不同或有所变动的,如商品生产和流通及劳务服务等,不再征收营业税,而以在流通环节税负较低的增值税代之。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 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 新中国成立后,原政务院于1950年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将固定工商业应纳的 营业税和所得税合称为工商业税,规定凡在我国境内的工商营利事业,无论本国人或外国人经营,一律依法缴纳工商税。 1958年税制改革时,将当时实行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以及工商业税中的营业 税部分,合并为工商统一税,不再征收营业税。1973年全国试行工商税,将工商统一税并入 其中。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改变税制过于简单的状况,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的特定作 用,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税中的商业和服务业等行业划分出来单独征收营业税。 1993年进行的税制改革,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建立规范的税制为基本目标,将商 品批发、零售改征增值税,同时也将加工、修理修配行为改征增值税,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 ,将营业税的课税范围限定 为提供应税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以及销售不动产,而且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建立了统一、 规范的营业税制。 二、营业税的主要特点与其他商品劳务税相比,营业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般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 营业税属传统商品劳务税,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全额,税额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对 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营业税实行普遍征收,现行营业税征税范围为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的所有经营业务,税率设计的总体水平一般较低。但由于各种经营业务盈利水平不同,因此,在税率设计中,一 般实行同一行业同一税率,不同行业不同税率,以体现公平税负、鼓励平等竞争的政策。 计算简便,便于征管 由于营业税一般以营业收入额全额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税款随营业收入额的实现而实现,因此,计征简便,有利于节省征收费用。 三、营业税的立法原则营业税是我国流转税(就其性质而论)中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地方税体系(就其收入归属考虑)中的主体税种。营业税的立法原则主要体现在: (一)广泛筹集财政资金 营业税的征收面比较广,不论是城市还是乡村,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发 生应税行为,并取得营业额,就要纳税。随着我国第三产业的不断发展,营业税的收入也将 逐步增长。因此,营业税在广泛筹集财政资金、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体现国家政策,促进各行业协调发展 营业税按不同行业的经营业务及其盈利水平,确定征免界限,设计差别税率。对一些有利 于社会稳定、发展的福利单位和教育、卫生部门给予免税;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采用低 税率,如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适用3%的税率;而对营业收入较高的歌厅、舞厅、高尔夫球场等部分项目适用20%的高税率,充分体现营业税既保证财政收入,又促进与 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行业健康发展的立法精神,以便较好地发挥税收对第三产业的调节作用。 (三)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营业税按行业设计税率,同一行业同一税率。由于对同一行业采用相同税率,所以企业取得 的营业额相同,所缴纳的税金也相同。如果企业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企业利润就会增 加;反之,成本费用上升,企业利润就会下降。因此,经营管理好的企业,税负不提高,有利于激励企业不断开拓进取;经营管理欠佳的企业,税负也不降低,有利于鞭策落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四、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营业税确定的基本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 资产或销售的不动产。 (一) "境内"的含义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强调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发生的。 1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这里强调的是劳务"发生在境内",而发生在境外的劳务,则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的员工赴境外,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 税劳务。对境内企业外派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劳务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 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这里强调的是"出境",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内载运出境的,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凡是将旅客或货物出境外载运境内的,就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3.在境内组织游客出境旅游。在境内组织游客出境旅游,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这里强调的是"在境内使用"。凡是转让的无形资产,不论其在何处转让,也不论转让人或受让人是谁,只要该项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就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否则,就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5.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只要是在境内的不动产,不论其所有者在何地,销售地在境内或境外,都是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o 6.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业务。指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除出口货物险、出口信用险外的保险劳务。 7.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境外保险机构只要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均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二) "应税行为"的含义 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所谓"有偿",是指从受让方(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同时,单位和个人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但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 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营业税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三)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按照现行税法,对货物销售及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行为一律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应税 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行为一律征收营业税。但是,对于纳税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营业税劳务的,则容易出现征税范围的交叉或界限不清问题。为此,我们通过界定混合销售与兼营来进一步明确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当说明的是,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征税原则与确定标准是唯一的,我们在增值税中已经做过介绍,在这里不过是从营业税的角度加以归纳总结。 1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 对于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应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应纳增值税的货 物销售,我们称之为混合销售行为。税法对混合销售规定的划分方法如下: ( 1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一 律视为销售货物,不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 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中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 ,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的。 (2)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即各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2.兼营行为的划分 对于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我们称之为兼营行为。税法对兼营规定的划分方法如下: ( 1 )对于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应当将不同税种征税范围的经营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申报 纳税。即纳税人兼营的销售货物或提供非应税劳务( "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加工、修理修配、缝纫劳务。"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只是一个相对的提法。在这里,我们站在营业税角度所讲的"应税劳务",站在增值税的角度则应称为"非应税劳务";反过来,我们站在营业税角度讲的"非应税劳务",到了增值税那里,则习惯称为"应税劳务" ) ,与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应税劳务,分别核算,分别就不同项目的营业额(或销售额)按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如旅馆的餐饮和住宿收入单独核算征营业税、商品部的收入单独核算征增值税等等。 (2)纳税人兼营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3)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即各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五、营业税的基本规定(一)营业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 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经营行为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时,不是营业税纳税人。 (二)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为了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损失,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规定了扣缴义务人这些单位和个人直接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 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六、营业税的规定依据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又称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税法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从上述规定可看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 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它是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在价款之外取得的一切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显然,它与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中的销售收入是不同的。这也体现了一切应税收入都要征税的基本原则,目的在于堵住利用价外收费分解计税依据的漏洞。 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 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以下原则确定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 +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从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 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 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 +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 七、营业税的申报缴纳(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规定 营业税税收流程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i乞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 ,其营业税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二)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基本规定 确定营业税纳税地点总的原则是在发生地纳税即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地为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的,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 未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三)营业税纳税期限的基本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应纳税款 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1个月(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加"或者1个季度" ) , 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 以1个月(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加"或者1个季度" )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0 日(自2009年1月1日起,改为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后的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自2009年1月1日起,改为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2008年对营业税法规的修订2008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变化有: (一)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 (二)明确了差额征税的扣除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三)将原来对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不征税的规定改为免税。 (四)纳税地点的内容及表述方式做了调整: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 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转让无 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对转让、出租土地使 用权以及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土地所在地或者不动产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5日,并增加了按季申报的规定。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为纳税期限的,可自期满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纳税期限的,可自期满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六)授权财、税主管部门可以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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