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超员构成的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违章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对危险驾驶罪中超员情况的认定标准为:当驾驶员涉及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活动时,其载客人数若超出车辆规定的额定乘员上限并达到“严重”程度,即可视为构成此种违法行为。这也就是说,如若一名驾驶员在实际驾驭校车或客运车辆过程中,所搭载乘客数量超越了车辆规定的额定乘员限制,且这种超载行为已达到“严重”程度,那么该驾驶员便有可能被判定为触犯危险驾驶罪中的超员情节。
至于具体的“严重”标准,则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明确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