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过户需要本人到场吗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违章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车辆过户的事宜,实际上最理想的状况是请车主亲自前往处理。
这是因为过户环节涉及到了众多至关重要的手续与文书,例如: 车辆所有权的转移以及车辆登记证书的变更等,这些环节均需由车主自己亲笔签署确认。 当然,若车主因故无法亲自到场,那么他/她亦可委托第三方进行代办,但是在此种状况下则需要提供额外的证明性资料,如: 车主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车主在条件允许时尽可能亲自参与过户手续的办理,以便确保各项操作更为稳妥且安全。 若确实有欠缺条件导致无法亲身处理,那就务必要事先全面了解并熟悉所需准备的材料,同时亦应寻找具备信誉度的人士协助进行代办工作,以免给后续生活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 在机动车质押备案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质押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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