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一款是怎么处罚的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违章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国大陆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中规定的第一款条款,即对于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便上路行驶的行为给予处以记12分并罚款人民币200元的处罚。
另外,驾驶员若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则由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押车辆,同时向当事人正式发放书面通知,要求其提供相关认证证书、标志标牌或及时办理相关合法的登记和报备手续。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12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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