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路边停车被贴罚单新规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违章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机动车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有序地停放,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张贴违章停车告示单、利用现代化电子监控设备全程记录违法行为,若所停车辆严重阻碍其他机动车辆及行人顺利通行,该管理部门还可将其强制迁移至相对不影响社会公共交通运行的场所或者指派的特定停车区域,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施以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反之,若机动车只是短暂性的违规临时停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样有权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人民币200元的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处理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办理机动车或者驾驶证业务时,书面确认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和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并告知其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备案或者变更联系方式、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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