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向住所地的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证明合法来历的凭证;
(三)电动自行车的出厂合格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核验相关资料;符合前款规定并属于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所列产品的,当日予以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前款规定,且不属于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所列产品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对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