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
侮辱是指以言行侮弄羞辱别人,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我国刑法将侮辱定义为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的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问题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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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侮辱国旗、国徽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九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侮辱国旗、国徽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旗、国徽的管理制度,同类客体是国家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侮辱外国的国旗、国徽不构成本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标准。首先,国旗、国徽应符合法定的规格,具体标准应根据《国旗法》 、《国旗制法说明》、《国徽法》、《国徽图案制作说明》来确定。其次,国旗、国徽应由法定企业制作。因此如果侮辱的属不合规格的国旗、国徽或自制的国旗、国徽,就不构成本罪。 国旗、国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国旗法》、《国徽法》分别对国旗、国徽的制作、悬挂及使用作了具体规定。为了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于l990年6月28日通过了《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对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砧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为宪法和《国旗法》、《国徽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了应有的法律保障,也为惩治侮辱国旗国徽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法本条从之。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3、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犯罪。关于间接故意是否可以构成本罪,理论上有两种相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侮辱国旗国徽罪只限于直接故意才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在公众场合实施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性质、后果。并希望通过其行为达到使国旗、国徽当众受辱、损害国家尊严的目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侮辱国旗国徽罪多数由直接故意构成,但并不排除少数间接故意的情况可以构成,如为了出风头,明知其行为会侮辱国旗、国徽而仍实施其行为,以致国旗、国徽被侮辱,显然也可以构成本罪。我们赞同前一种观点。虽然根据本条,侮辱国旗国徽罪没有明文规定必须是直接故意才构成,但根据《国旗法》和《国徽法》的规定,情节较轻的一般违法行为并不认为是犯罪。因而根据立法精神,我们可以认为一般的间接故意造成国旗、国徽被侮辱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况而不构成犯罪。至于那些以犯他罪为目的而放任国旗、国徽受侮辱结果发生的虽然不能认为是情节轻微,但这种情况属于想象竞合犯,可以按所构成的其他罪论处,当然没有再以本罪论处的必要。另外本罪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可能是对社会主义制度、党或国家的某些政策不满,有些可能是对某些领导不满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构成本罪,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4、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砧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 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认定本罪与非罪1、本罪的行为方式。 主要表现为焚烧、毁损、涂划、砧污、践踏及其他积极作为的形式。所谓焚烧,是指直接点燃或置于其他燃烧器具场所中使国旗、国徽燃烧而化为灰烬;所谓毁损,是指通过用手或其他外力以撕破、刺洞、捣碎、剪碎、砸烂、劈开等方法使国旗、国徽整体变残、变形、缺损而丧失原来面貌或完全成为碎片;所谓涂划,是指用涂料、颜料等有色物品在国旗、国徽上任意涂抹乱划,或者用污物弄脏国旗、国徽,以破坏国旗、国徽的严肃性、整洁性;所谓砧污,是指以粘物、熏烟等戏弄的方式使国旗、国徽污垢不堪;所谓践踏,是指采取脚踏、车轮碾轧、兽蹄踏踩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其他方式是指以上述五种方式以外的其他使国旗、国徽受到侮辱的方式,如在广告、商标上使用国旗、国徽,将国旗、国徽倒置,将国旗、国徽升挂或悬挂于坟场,办私人丧事时使用国旗、国徽,让国旗被拖于地上等。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因此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侮辱国旗、国徽的或者以上述行为侮辱了国旗或者国徽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上述几种行为或同时侮辱国旗和国徽的,也应以一罪论处,而不构成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本罪一般是行为人亲自实施上述行为才构成犯罪,不作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教唆他人或者利用他人的过失、无知而使国旗、国徽受侮辱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2、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公众场合。 所谓公众场合,既包括《国旗法》第6条至第11条规定的场合,即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门、出人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境海防哨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全日制学校、各人民团体、企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广场、公园、重大庆祝会、纪念会、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外交活动场所、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公安部门的船舶、民用船舶和进人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也包括《国做法》第4条、第5条规定的场合,即:(1)悬挂国徽的机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2)悬挂国徽的场所:有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悬挂国徽的场所。此外,还包括其他有公众出人的场所,如街道、码头、商店等等。 3、本罪的侮辱行为必须带有公然性,而明目张胆地在众人在场或能使多人知晓的情况下进行侮辱。行为人如果将国旗、国徽受侮辱后呈现的不法状态呈现在能够使众人看到的地方并被众人知晓或可能被众人知晓的,也应视为具有公然侮辱的性质。否则即使行为人侮辱了国旗、国徽,但不具有公然性,如在晚上行为人在某一公众场合实施了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当时根本不可能被众人知晓,而行为人又及时消除了国旗、国徽被侮辱的痕迹,则这种行为不构成本罪。 4、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应达到一定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根据本条,侮辱国旗国徽罪并不要求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但根据本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国旗法》第19条、《国徽法》第13条同样规定,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显然并非所有侮辱国旗国徽的违法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实施了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而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及情节较轻的,才构成本罪。具体判断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危害程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侮辱手段是否恶劣:(2)侮辱对象的数量及侮辱次数的多少:(3)侮辱的动机如何。如出于仇视党的方针、路线、政府的法律、法规等动机与纯粹是为发泄个人私愤等动机危害性显然不同;(4)影响的大小。如侮辱天安门广场升挂的国旗与侮辱某居民院升挂的国旗,影响大小显然不一样,其危害性大小也就不同。(5)造成的实际后果。如点滴涂改与全面涂改国旗国徽显然不同;(6)行为人案发后的态度。如行为人是主动交代或积极消除影响,还是拒不认罪。如果从以上几方面因素考虑,认为行为人的情节属于较轻的或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能以犯罪论处。 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99条的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砧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达到一定程度的,应予立案追诉。 侮辱国旗、国徽罪的处罚过失不构成本罪,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侮辱国旗、国徽罪案例分析乔玉贵等人侮辱国旗案 被告人:乔玉贵,男,21岁,山东省沂水县人,福建省地质技工学校学生。 被告人:吴振发,男,18岁,福建省南安县人,福建省地质技工学校学生。 被告人:蔡国新,男,17岁,福建省福州市人,福建省地质技工学校学生。 被告人乔玉贵、吴振发、蔡国新及同案人王澄海、何毅勇(另行处理),均系福建省地质技工学校学生。他们平日生活散漫,经常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领导的批评教育和处理。为此,他们对学校的严格管理制度感到不满;特别是由学校学生会组织的护校队,在巡逻中发现他们有违纪行为后,向学校领导汇报,或者直接加以制止,他们对此更加不满,产生了与护校队对立的情绪,企图伺机报复。这五个人经过预谋,于1992年11月10日凌晨2时许,先由王澄海用事先准备的锁,将学校值班室的门反锁;继由何毅勇在学校宿舍二楼墙壁上涂写了“警告学生会护校队:再为虎作伥,别怪我心恨”等字句,落款署名为“蒙面人”。与此同时,被告人乔玉贵、吴振发、蔡国新三人,到学校操场上把该校升挂在旗杆上的国旗降下,换上两条偷来的男式长裤升挂在旗杆上。随后他们把降下的国旗浇上少量煤油,点燃后扔进护校队的值班室,以此对护校队进行报复。案发后,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 [案情分析]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我国的每一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我国的国旗。故意侮辱国旗是对国家尊严的亵渎,对人民爱国热情的损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案被告人乔玉贵等三人,出于对学校校规不满,竟在公众场合将国旗降下烧毁,换上长裤升挂,其行为已构成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罪,应予惩处。福州市郊区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考虑到各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的被告人犯罪时还不满十八岁等情况,予以从轻处罚,是正确的。同时,鉴于被告人都是正在上学的青少年,判刑后让他们留在原校继续读书,边学习边改造,这种作法也是适当的。 [案情结果] 福建省福州市郊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乔玉贵、吴振发、蔡国新三人,因对学校的规章制度和严格管理不满,竟然将国旗降下烧毁,又把长裤升挂在旗杆上,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国旗罪,应予惩处。考虑到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且被告人蔡国新犯罪时未满十八岁,均予从轻处罚。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于1993年4月8日作出判决,以侮辱国旗罪判处被告人乔玉贵管制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振发、蔡国新各管制一年。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为了落实帮教措施,三被告人仍被安排在原来的学校继续学习;福州市郊区人民法院还专门召开了座谈会,福建省地质技工学校的校长、教师、学生代表以及被告人的家长在会上发了言,表示愿意帮助被告人改过自新。三名被告人也表示要遵守校规,努力学习,以报答学校和法院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郊区法院的领导还在会上以案讲法,作了法纪宣传教育,各方面的反映良好。 参考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 2、《国旗法》 第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拈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 日以下拘留。 3、《国徽法》第十三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拈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侮辱国旗、国徽罪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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