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故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有什么差别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类鉴定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适用案件严重程度有所区别。
针对案情较为单纯、仅导致车体财产损失或人员遭受较轻伤害的轻微型和普通型事故而言,若当事人对于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达成一致看法,则可适用简明程序; 然而对于无法适用于简明程序以及当事人明确反对采用该程序的其他交通事故,就必须采用一般的事故处理流程。 二、参与调查的警务人员所需具备的条件也各有差异。 在简明程序中,只需一位警务人员即可展开调查工作; 而在一般程序中,参与调查的交通警察人数不得低于两人。 三、处理方式存在显著差别。 当交通警察运用简明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在固定现场证据之后,责令相关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并恢复正常交通秩序。 至于一般程序,则需依照事故现场安全防护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划定相应的警戒区域,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置发光或反光锥筒以及警示标志,同时指派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与疏导工作。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十六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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