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鉴定人要注意什么问题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类鉴定 |
解答 |
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鉴定人要注意的问题有:
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2.伤残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如果当事人没有鉴定所的相关信息,可以向交警部门或律师所进行咨询,当事人自行选择相关鉴定机构。 如涉嫌刑事犯罪的,则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应当由交警部门委托。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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