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肇事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普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确立,其判定标准往往涉及到以下几个关键点:
明确知晓已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依旧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虽然对受伤人员进行了及时送医处理,但是却未履行报案义务并且未经许可擅自离院; 尽管已经向相关部门报案,然而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却选择逃避。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若尚未达到犯罪程度,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严重性进行二百元人民币至二千元人民币不等的罚款,同时可附加处以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如若构成犯罪,则应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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