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肇事与责任划分,有何不同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肇事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作为犯罪行为的重要构成元素之一,与其对于交通肇事罪的确立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我们有必要将责任归属的因素与因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所产生的严重危害性,以及其应付的赔偿责任和肇事行为具备的特定条件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 二、按照现行法律的具体要求,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的确立存在如下四种对应关系: 当单起事故导致1人或超过3人的重度伤亡情况下,如责任归于肇事者,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如果是在合计的多个事故中死者达到了3人或以上,且相应的人员负有相同程度的责任,也可被认为是交通肇事罪的确定依据; 同时,如果仅由于肇事行为引起了公共财物或者个人财产的直接损害,若肇事方承担了全责或主责,并且无法承担的赔偿金额高达30万元以上,此亦可以确认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素; 最后,当肇事行为使得1人以上的人员受重伤,且肇事者负有全责或主责时,若满足六项特定条件中的任意一项,例如: 饮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无驾驶资格驾驶,明知安全装置或安全机件失灵仍然驾驶等等,也同样视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在上述的各种情况中,事故责任均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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