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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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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四条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客体是国家的邮政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邮件。根据我国邮政法的规矩,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邮件又分平常邮件和收据邮件。平常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收据邮件,是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所谓"信件"是指信函和明信片。它是用以向特定的人传达意思的一种文书。

2、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邮电工作人员。即国家邮电部门的干部、营业人员、分拣员、接发员、押运员、接发员、搬运员等;根据邮政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代办人员,办理邮政业务时亦应视为邮政工作人员。非邮电工作人员或虽在邮电部门工作但不与邮件、电报接触的人员,则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3、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严重不负责任,拒不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行为人实施这种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泄愤报复,有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等等。不论其出自何种动机和目的,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如果行为人延误投递邮件是因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原因,则不构成本罪。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邮政工作人员违背国家法律赋予其的职责和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邮政法》第6条、第22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业务;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投交邮件,邮政工作人员不履行其职责,不遵守上述规定,即为不负责任的表现。如果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也是邮政工作人员对其职责不负责任的表现,至于何谓严重,则应主要结合其造成的危害后果来认定。

延误投递邮件,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对应当按期投递的邮件,有条件投递而故意拖延、耽误邮件的分发、递送,不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投交邮件。至于延误时间的长短,法律没有规矩,只要行为人没有按规定时间投递邮件的,即属延误。如果行为人虽然没有及时、迅速地投递邮件,但并没有超出规定所允许的期限,即使客观上造成重大损失的,也不构成本罪。发生延误投递的时间可以是在分拣投递、押送、收发等任何一个环节中,这里的"延误"不同于隐匿不投的情形,前者是投递但超出规定的时间,后者则是直接加以藏匿而不投递。如果行为人故意隐匿不投的,则构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本罪属于不作为犯,即行为人有条件、有义务将邮件按时投送而故意延误的行为。如果行为人遭遇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延误投递邮件的,不构成本罪。

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发生了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才构成犯罪。仅有延误投递的行为而没有发生重大损失的结果,不成立本罪。而且,行为人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认定

立案标准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本罪与非罪

本罪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而造成工作失误。二是行为人实施了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本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作为邮政工作人员履行自己职责应当按照规定投递邮件而故意不予投递。但如果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邮件而故意不予投递,则可能会因为牵连行为而构成他罪。三是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罪的犯罪主体须是邮政工作人员,但虽在邮政部门工作,既不是管理人员也不是与邮件相接触的人员则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处罚

《邮政法》第三十九条 邮政工作人员拒不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的,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给予行政处分。

邮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案例分析

案情:

谢某于2009年7月30日与株洲一快递公司签订加盟协议,具体经营该公司在株洲市石峰区内快递快件的揽收派送业务。2010年11月,谢某与该公司的经营者李某因业务分歧发生纠纷,同月22日,谢某指派其员工刘某驾驶其自有的面包车,将公司在谢某处保管的件快递包裹和快件转移隐藏。同月24日,经李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后,谢某隐匿的个包裹快件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李勇。案发后,该214个快件已经派送完毕。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私自隐匿快件的行为因其不具有邮政工作人员身份,既不涉嫌私自隐匿邮件罪,也不涉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且涉案快件不是信件,不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因此,谢某的行为不涉嫌犯罪,应当由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邮政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应作广义理解,谢某从事的快递业务是邮政业务的一部分,其服务标准和质量标准和邮政企业并无二致,其隐匿的快件就是邮件。株洲的快递公司已经过湖南省邮政管理局许可,经营该公司在株洲地区快件的揽收及派送,谢某加盟经营,应当认定为受邮政部门委托从事邮政业务,即具有邮政工作人员身份,其私自隐匿快件的行为涉嫌私自隐匿邮件犯罪。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本案可能涉及的罪名有三个,即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三百零四条规定的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其中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主体系特定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本案中谢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关键问题有二,一是谢某是否具有邮政工作人员身份,二是涉案快件是否是信件。

首先,谢某不具有邮政工作人员身份也并非从事邮政业务。现行邮政法及《湖南省邮政条例》均未对邮政工作人员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学理解释及习惯上认为应是各级邮政管理部门中的工作人员,中国邮政集团及下属各级企业中从事分发、投递等与邮件直接有联系职责的邮政业务的人员,包括营业员、发行员、分拣员、投递员、押运员,及受邮政机构委托从事邮政业务的人员均属于邮政工作人员。本案中,谢某明显不属于邮政管理部门及邮政集团下属企业工作人员。

通常所说的受委托从事邮政业务,一般认为,行为人通过与邮政企业签订代理协议或者承包协议,添置邮政企业规定的设备,使用邮政标识,在一定地域内从事部分邮政业务,而谢某是通过与株洲快递公司签订加盟协议,从事该公司快递快件的揽收及派送,其业务并非是与株洲邮政部门及邮政企业签订代理协议,株洲快递公司与株洲邮政部门及邮政企业不存在委托关系,仅是行业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据此,不能认定谢某受委托从事邮政业务,仅能认定谢某是快递从业人员。

其次,本案快递公司仅是市场经济实体的一般性企业法人。我国邮政法明确规定各级邮政部门对其辖区的邮政市场负责监督管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竞争性业务实行分业经营。邮政法对快递业务有相对于邮政服务的专章规定。邮政法及《湖南邮政条例》、《快件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还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必须先取得邮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凭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也明确了经营快递业务的具体服务质量标准和法律责任。由此可见,以外的快递企业不是邮政企业,仅是经营经过邮政管理部门许可经营的快件的市场经济实体,接受当地邮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

第三、本案隐匿的包裹并非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的载体。邮政法规定的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信件仅指公民的信件。本案涉案快件均为包裹,不属于邮政法规定的信件,所以并非公民通讯自由权利的载体,也就不是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对象,因而谢某的行为也不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2 邮政法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相关词条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侵犯通信自由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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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6: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