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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危险驾驶罪负全责吗
分类 交通事故-交通肇事
解答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其补充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判定,是以具体的行为作为衡量依据的。若该类危险驾驶行为引发了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对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则根据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若情节特别恶劣,则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致使他人死亡,则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若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并未直接导致事故,但却符合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例如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严重超载或超速行驶、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那么根据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将有可能被处以拘役,并且还需缴纳罚金。若危险驾驶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犯罪行为,那么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总而言之,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必须根据具体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来进行判断,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若行为已经引发了重大事故,则可能会按照交通肇事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反之,若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那么就应该按照危险驾驶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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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2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