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还查婚姻 |
分类 | 交通事故-醉驾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危驾罪的基本构成要素主要集中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各类具体表现形式中。
其中,所包含的违法行为有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车辆过度超载及超速行驶,以及违规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等各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行为。 然而,这些行为都与驾驶行为有着紧密的关联性,并未涉及到婚姻关系这一层面。 因此,依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危驾罪的审判过程中,通常并不需要对被告人的婚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婚姻状况并非是危驾罪的构成要件之一,除非其婚姻状况与案件中所涉及的其他犯罪行为存在着某种内在联系,比如涉及到家庭暴力等特殊情况,才有可能将其纳入到审判过程中的考虑范畴之内。 在没有其他犯罪行为或者特殊情况出现的前提下,婚姻状况并不会对危驾罪的定罪和惩罚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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