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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定危险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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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定危险保险合同的特征

在这种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列举其所承保的危险,例如,承保战争险、盗窃险、地震险、火灾险,等等。在一个保险合同中,只列明承保一种危险(如火灾),此种保险合同称为单一危险的保险合同;如果列明承保多种危险的,则称多种危险保险合同。不管承保多少危险,只要在保险合同中列举这些承保危险的名称,这种保险合同都属特定危险保险合同。

二、特定危险保险合同现状

目前,无论是国内外,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居多,但保险人只承保一种危险的保险合同已日趋减少。例如,最古老的保险合同之一火灾保险,保险人在签订这种合同时,已不再是承保单一的危险——火灾,它的承保范围不断扩大,基本上已发展成为多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如雷电、地震、洪水、暴风雨、爆炸、自燃等危险的保险。

 

特定危险保险合同相关词条

  • 信用保险合同

    信用保险合同(Creditinsurancecontract),又称商业信用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在信用贷款或售货交易过程中,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能清偿时,保险人将给予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

  • 单一危险保险合同

    单一危险保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只对于冰雹造成的农作物损失负责赔偿。

  • 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一切危险保险合同,又称“综合合同”。所谓一切危险保险合同,并非保险人对任何危险都予以承保。正确的理解是:在这种保险合同中,除列举的不保危险即“除外责任”外,承保其他任何危险所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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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5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