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法关于逃逸的认定 |
分类 | 交通事故-醉驾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交通事故逃逸:
首先,必须明确知晓交通事故已经发生,且涉事人员正在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其次,尽管涉事人员可能对事故并无直接责任,但如果其自行驾车远离事故现场,也可以被视为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再者,涉事人员如存在酒后驾驶、无照驾驶等违法嫌疑,即便报案后也未执行现场等待规定,而是选择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再度回返,也同样会被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行径; 另外,涉事人员若将伤员送至医院治疗,却未主动报告事故情况,治疗完毕后擅自离院,这也符合交通事故逃逸的定义;尽管此类人可能表示已经将伤者送医,但为了逃避责任而在医院中留下假名、虚假地址和假联系方式后消失不见,此举亦属于交通事故逃逸;在接受警方调查期间,涉事人员若是在警方到达之前便已经逃离现场;或者,在离开现场之后,并不承认曾发生过任何交通事故,然而却又有确凿证据显示其理应知道此次事故的发生; 再次,相关人员在未能与对方达成共识或者未经双方商议就支付赔偿款项,并且让损失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应支付额度,而且在经济压力下甚至留下个人真实信息的缺失,同时又有证据显示出是经由强制手段离开现场的情况,以上八类情况均可以视为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些违法行为可能导致肇事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 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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