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非法拘禁罪辩护词的内容辩护词的内容由三部分组成:即前言、辩论理由、结束语。 前言主要讲述三个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说明律师是接受谁的委托或哪个法院的指定,为谁辩护;二是简述律师在开庭前做了哪些工作;三是概括律师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辩论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律师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主旨出发,依据事实和证据,对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充分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予从轻、 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这部分内容通常是要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或酌定的从轻 处罚情节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驳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意见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述两个内容:一是简单归纳辩护意见的中心观点;二是明了地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二、非法拘禁罪辩护词的结构①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②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③ 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 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 理由。 ④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⑤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三、非法拘禁罪辩护词的作用非法拘禁罪辩护词是辩护人为了维护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案件法庭审理的辩论阶段,针对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指控所做的系统发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作为辩护人参加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其根本职责就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辩护词则是实现这一职责的重要手段。 律师通过辩护词的形式,依据事实和法律对 指控进行反驳,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罪的轻重以及是否应当给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进行论证,提出明确的意见和主张,体现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 充分保护。同时,辩护词本身也是我国法制工作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帮助审判人员对案件做出公正处理的重要依据之 一。 四、非法拘禁罪辩护词范例 非法拘禁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律师接受被告人张某的委托,作为张某非法拘禁刑事自诉案的 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本律师查阅了有关案件证据材料,详细询问了被告人,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作为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我认为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本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自诉人指控被告人张某非法拘禁罪依法不能成立 首先,在主观上,非法拘禁罪的成立要求在主观上具有故意,而被告人的行为并不以剥夺李某的人身自由为目的。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已经查明,事故发生当天,李某违法闯红灯,迫使被告人紧急刹车,造成车上部分乘客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被告人因此将李某拉上车,但李某不愿赔偿乘客损失,因此被告与乘客共同决定,将李某带到交警队交给警方处理。可以看出,被告人将李某带上车并欲将其带往交警队的行为并不是为了限制、剥夺李某的人身自由,而是在广大乘客的利益受到侵害的 情况下,为了维护乘客的利益而实施的行为。 其次,在客观上,非法拘禁要求在一定时间内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自诉人提出时间长短不能影响定罪,辩护人认为这是不对的。辩护人认为,只有非法拘禁 行为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够成立非法拘禁罪,而本案中李某在车上待的时间极短,只有几分钟,且被告人自拉李某上车后,并未对其实施任何暴力或侮辱行 为,属情节显著轻微。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张某在主观上没有限制、剥夺李某人身自由的动机,客观上李某在车上待的时间极短,属情节显著轻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二、李某死亡的原因是其跳车,被告人张某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李某跳车时,被告人正在正常驾驶汽车,并不存在逼迫李某跳车的行为。自诉人提出李某不知司机将其带往何处是不符合事实的,当时乘客和司机均口头表示要将 李某带往交警队处理。李某是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为了逃避责任,不愿去交警队而选择跳车,这完全是其个人的决定,与被告人的行为无直接的因果 关系。 由北京市交警支队出具的“第991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中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司机张某没有违章行为,不负责任。 三、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被告人为共同自救人 自救行为是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紧急情况下无法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请求权而依靠自已的力量来排除他人侵害的行为。自救行为的构成条件是:保全权利 (1)必须在不法侵害行为完成后。(2)情况紧迫,来不及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保护,不实行自救,权利的实行显然有困难。(3)自救方法适当。 本案上诉几个条件均符合。事故发生当时由于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使车上乘客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都受到了侵害,在李某不愿赔偿而公车处于道路上的情况下,如 不及时采取行动,则事后将很难寻找到李某,乘客的权利将得不到保护。被告人在将黄拉上车后,对其并无殴打或侮辱行为,而是欲将其送往交警队,交由有权主体 来维护乘客受损权利,其行为显然是适当的、合法的。应成立自救行为。被告人为共同自救人 四、乘客与李某争论与被告人无关,且乘客的言语并不足以刺激黄跳车。 黄跳车时被告人正在驾驶汽车,乘客与黄之间的争论与被告人无关 自诉方称是乘客的言语过激使黄跳车,而实际上只是在黄说要跳车后,部分乘客说了“你有胆量就跳吧”,并未以激烈言辞刺激起跳车。当时乘客与黄处于争辩的情况下,乘客完全有理由相信黄只是一时激愤而非真的想要跳车。做为一个理智的正常人,黄应该预料到从正在行驶的公车上跳下的后果,乘客的言语并不足以刺激 其丧失理智跳车,其跳车完全是黄为了逃避去交警队而作出的个人行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请法庭予以考虑,依法裁决被告人张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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